恒基达鑫(002492):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05日 22:00:47 中财网
原标题:恒基达鑫: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9月)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原则和审批权限...............................................1第三章 风险投资职能部门和具体程序...........................................4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风险控制...........................................................7第五章 风险投资信息披露...............................................................7第六章 附则.......................................................................................8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三章第一节所列示品种进行投资,其中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节风险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原则和审批权限
第三条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得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董事会安全及风控委员会审查风险投资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风险投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五)公司从事风险投资交易的,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四条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时,应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审议决策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风险投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议决策投资额度。

公司风险投资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业务,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具有决策权限,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如同时符合董事会及股东会决策权限的,则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的风险投资业务做出决策。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发表意见。

(一)股东会权限: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二)董事会权限: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董事长权限: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总经理权限:
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五百万元;
本条款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额度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投资及风险管理部(以下简称“投资部”)负责组织产品实施工作,董秘办、财务部、审计部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产品实施的推进、配合及监督。

第三章 风险投资职能部门和具体程序
第六条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安全及风控委员会通过的产品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投资部是公司风险投资归口负责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风险投资相关事宜。公司财务部、审计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负责在各自部门职责范围内配合投资部做好风险投资工作。

第七条投资部的具体职责:
(一)负责研究和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和整合内部资源的基础上,提出公司的投资产品方案;
(二)负责组织产品方案的预选、策划、论证等筹备工作,收集产品有关资料,编写风险投资产品方案,按公司流程进行业务汇报;
(三)负责订立产品合同协议及条件;
(四)负责对已投资产品的风险提示、资金投入、运作情况、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并定期向审计部及分管领导提交书面报告,并根据审计部及分管领导提出的意见进行跟踪;
(五)协助财务部进行投资产品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六)负责保管投资产品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七)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财务部的具体职责:
(一)负责风险投资的财务可行性分析工作,对风险投资产品、标的是否符合公司风险承受能力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出资方式、融资渠道提出建议;
(二)风险投资产品、标的确定后,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事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三)协同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如需);
(四)适时对风险投资产品、标的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保证公司权益;
(五)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部的具体职责:
(一)负责风险投资的审计工作,并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
(二)审查风险投资具体产品、标的是否按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审查是否按批准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出资是否符合规定,会计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合理;
(四)风险投资产品、标的进入正式运营阶段后,监测盈利是否与投资计划出现偏差,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适当的控制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董秘办的具体职责:
(一)做好投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工作;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风险投资业务的会议组织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风险投资具体程序如下:
(一)投资部对拟投资产品、标的进行调研,对其可行性作原则性的分析和论证,形成投资产品方案报告草案。可行性报告草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产品基本情况(若适用)、投资各方情况、市场预测和公司的经营能力、财务预算、效益评价、风险与不确定性及其对策。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外开展的风险投资行为;
(二)投资部将投资产品方案报告草案提交部门总监审核,由部门总监提请召开风险投资产品审核会;
(三)投资部根据风险投资产品审核会意见编制正式的投资产品方案,经由董秘办提请董事会安全及风控委员会审议,依据公司《董事会安全及风控委员会工作规则》对风投产品进行审议及投票表决,会议经三分之二委员赞成投票方能通过;
(四)经董事会安全及风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确定是否购买风险投资产品及投资额度;由投资部发起产品合同的逐级审批签署流程,并负责组织产品的具体实施工作,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业务实施的推进、配合、监督及投后管理。

第四章风险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对风险投资产品进行审计与监督,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对所有风险投资产品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三条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风险投资情况进行检查。经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风险投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风险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在风险投资产品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
时,投资部应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风险投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
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三)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
投资,严禁出租出借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风险投资产品和已经
开展的风险投资产品情况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公司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拟定、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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