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基达鑫(002492):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05日 22:00:46 中财网
原标题:恒基达鑫: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9月)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9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
第二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3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 5 -
第四章 附则.............................................................................................- 6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
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四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
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七条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
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如下: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
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的董事人
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第九条累积投票制的现场投票方式如下: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
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
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所投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
票数,该股东所投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
将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
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公布
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得票情况。

第十条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三章董事的当选
第十一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
络投票表决合并的投票表决结果为依据。

第十二条在等额选举的情况下,董事的当选规则如下:
1、董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时,即为当选;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4、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
后三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在差额选举的情况下,董事的当选规则如下:
1、董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且该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该等候选人即为当选;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三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3、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三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相冲突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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