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基达鑫(002492):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9月)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9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 第二章人员组成.......................................................................................- 2 - 第三章职责权限.......................................................................................- 3 - 第四章工作程序.......................................................................................- 3 - 第五章议事规则.......................................................................................- 4 - 第六章附则.............................................................................................- 5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 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委员会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 小组组长,并另设副组长一至二名。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规则前条 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 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 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 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 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战略委员会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时限限制。 第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 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工作规则规定的 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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