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基达鑫(00249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9月)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9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人员组成.............................................................................................. 2 第三章职责权限.............................................................................................. 2 第四章工作程序.............................................................................................. 3 第五章议事规则.............................................................................................. 4 第六章附则......................................................................................................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制度》《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主要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核查初选人及其关联方是否持有同业竞争企业股权,或存在未履行的竞业禁止义务,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但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时限限制。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提名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会议记录需逐项记载表决意见,反对或弃权者需书面说明理由并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对须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查工 作及董事会授权提名委员会进行的其他相关工作,提名委员会可参照本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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