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康医药(002589):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05日 21:20:33 中财网

原标题:瑞康医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序 号修改前修改后
1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 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山东省商务厅以“鲁商务外资字 [2009]390号”文批复,由山东瑞康药品配 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于2009年12月 15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370602228025440。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 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山东省商务厅以“鲁商务外资字 [2009]390号”文批复,由山东瑞康药品配 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于2009年12月 15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766690447B。
2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 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第九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5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 人。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7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技术和 管理方法,投资建设、经营管理药品配送业 务,促进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和繁荣,提高 公司经济效益,使公司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 收益。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服务健康为己 任,以创新为驱动,以合规为基石,以服务 赢未来,通过数字化、集约化、智能化的医 药供应链体系,持续优化、集成、赋能医药 流通全环节,高效协同上下游产业资源,全 力构建独具竞争力的医药健康服务生态,履 行以医药供应链为核心的国家级重点龙头 企业的社会责任,引领医药流通行业的现代 化升级,为全民健康提供安全、高效、可及 的医药产品与服务,为客户提升价值,为股 东创造丰厚回报。

8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 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 (除疫苗)、精神药品、麻醉药品、蛋白同 化制剂、肽类激素、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 壳、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批发;Ⅰ、Ⅱ、 Ⅲ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含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其 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 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日用品、健身器械、 化妆品、消毒液的销售;药品的仓储、配送;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医 用织物的生产加工、租赁、销售及洗涤配送; 玻璃仪器、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 化学试剂(不含危险化学品)的批发;医疗 器械租赁和技术服务;仓储服务(国家专项 规定除外);经济贸易咨询;电子产品的销 售;医疗设备维修保养;中药材加工;货物 与技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项目: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 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化 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中草 药收购;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 初级农产品收购;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 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第一类医疗器 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 设备租赁;第二类医疗设备租赁;食品销售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 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食 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办公 用品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日用品批发; 化妆品批发;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 品);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售;教学专用仪 器销售;玻璃仪器销售;母婴用品销售;软 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子产品销售;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 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专用设备修理;电子、 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包装材料 及制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 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业务培训 (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 可的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普通 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 批的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药品批发;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销售;药品进出口;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第三类 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设备租赁;消毒 器械销售;光学仪器销售;医疗器械互联网 信息服务;中药饮片代煎服务;道路货物运 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 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9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10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11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50,471.0471万 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50,471.0471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 民币普通股150,471.0471万股,无其他类 别股。
12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13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14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三)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前款第(五)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之一:(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 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二)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 分之二十;(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 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除上述 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15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 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触及第二十四条第 二款规定条件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 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和其他因素,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 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 求。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16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三)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7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 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章 程中的此项规定。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8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19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除此之外,中国证监会如对上 述人员有其他股票限售规定的,按规定执 行。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确认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 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此之外,中 国证监会如对上述人员有其他股票限售规 定的,按规定执行。

20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1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 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 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 握公司的股权结构。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22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3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五)项所 述有关信息和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通知股东到 公司指定地点现场查阅。股东查阅上述资料 时,可以在公司办公地点进行现场阅读,未 经公司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 拍照、翻录、翻扫等)对上述资料进行复制, 并应当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五)项所 述有关信息和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通知股东到 公司指定地点现场查阅。股东查阅上述资料 时,可以在公司办公地点进行现场阅读,未 经公司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 拍照、翻录、翻扫等)对上述资料进行复制, 并应当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 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 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 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 料的,适用本条规定。

24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25新增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26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 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27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8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9新增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30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31新增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32新增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 转让作出的承诺。
33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34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 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股 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对公司的投 资计划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规定 只能由股东会审批的事项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 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35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 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 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未 遵照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审议通过的对外担 保行为无效。
36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不足6人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不足6人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持股股数按该股东提出

 前述第(三)项规定持股股数按该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之日计算。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37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外,经召集人决定,还可根据 具体情况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身份的确认方 式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应采用网络 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 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 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外, 经召集人决定,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网络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股东身份的确认方式依照本章程第三十 三条的规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应采用网络 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8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39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 并公告。

40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1第四十九条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连续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连续九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42第五十条公司应充分保障中小股东享有的 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对于股东提议要求召 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公司董事会应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决定是否召 开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阻挠。删除
43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44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45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46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四条以及本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八条以及本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47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48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49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50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删除
51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52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 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53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54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报告内容应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执行,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 大会通知时披露。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55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质询问题与会议议题无关; (二)质询问题涉及事项尚待查实; (三)质询问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四)回答质询问题将导致违反公平信息披 露义务; (五)其他合理的事由。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56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57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58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59第七十九条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股票上市规则》第6.1.8条、6.1.10 条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 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 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0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东除外。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61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删除
62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63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本章程前述规定的提名人不 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实 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 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 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 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名,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 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 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2)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三)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 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 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或监事的职责。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 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进 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如下: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 行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 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二)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表决权 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表 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 1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 按照董事、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 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 者当选; (三)董事选举:股东在选举董事投票时, 可将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乘以待选 董事人数,股东可将其总投票集中投给一个 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当 选; (四)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监事投票时, 可将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乘以待选 监事人数,股东可将其总投票集中投给一个 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监事当 选。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 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前款所 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64第九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65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66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选举 该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选举该董事的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67第五章董事会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69第一节董事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69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70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〇一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公司职工人数达到三百人以 上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71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72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73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原因 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 司董事会中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最低要求时,拟 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 独立董事产生之日。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 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 当对独立董事辞职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 露。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中国证 监会规定最低要求时,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 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74第一百〇四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 效。其对公司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 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 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75新增第一百〇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 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76第一百〇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7第三节董事会第二节董事会
78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 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其中独立董事不 少于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 中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独立董事三人。董事 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 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为保持公司经营决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并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在恶意收购的 情况下,董事长应从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连 续五年以上的非独立董事中产生。
79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及拟定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公司股份的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原因收购公司 股份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裁的工作; (十七)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 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 益,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采取本 《章程》规定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本《章程》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反收 购措施;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 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由其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裁的工作; (十五)决定公司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 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 益,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采取本 《章程》规定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本《章程》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反收 购措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80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 四十二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 四十七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批准以外的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81新增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 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 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 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 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
82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83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84第一百四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85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86第二节独立董事第三节独立董事
87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 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 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董事。删除
88第一百〇八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 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89第一百〇九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 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主动调 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删除
90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除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董事的 任职资格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有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第一百三十三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 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 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 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 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 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 以披露。(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91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删除
92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 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 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 立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 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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