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元绿能(603185):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弘元绿能 债券代码:113642 债券简称:上22 转债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元绿能”或“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称“《持股计划》”)之规定,特制定《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长效利益共建共享机制,吸引、激励和保留核心人才,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股东价值最大化,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利益共享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调动骨干员工工作积极性、鼓励长期服务,形成股东、公司与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引导持有人将自身行为与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保持一致。 (四)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二)参加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核心骨干员工。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最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对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持有人放弃参与资格的,其拟参与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报参与,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实际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份额进行调整。 第五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及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员工自筹资金部分的缴款时间以公司发出缴款通知为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1份额为1.00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所认购的具体份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终参与人员和最终份额分配情况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第六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第七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最终标的股票的均价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其他途径获得的股份。若公司股票在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购买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标的股票的数量和规模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含预留份额)的存续期为不超过60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上限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特殊情况,导致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或者非交易过户至员工个人证券账户名下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锁定期 (1)首次授予部分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开始分3期解锁,每期锁定期12个月,总锁定期36个月,具体如下:
、预留授予部分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自公司公告预留授予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开始分2期解锁,每期锁定期12个月,总锁定期24个月,具体如下:
1、首次授予部分标的股票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标的股票解锁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解锁条件,各年度对应解锁批次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2、预留授予部分标的股票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本员工持股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标的股票解锁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解锁条件,各年度对应解锁批次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若公司未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目标值要求,未解锁部分由公司按持有人原始出资额扣除已发放的现金股息税后金额回购注销,或继续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3、个人业绩考核条件 公司对持有人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档,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持有人的解锁比例:
持有人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锁的额度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锁的份额不得递延,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收回价格为该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扣除已发放的现金股息税后金额。管理委员会在收回份额后,经管理委员会决议通过,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持有人或者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条件的新增参与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持有人共同享有;或者,由公司按持有人原始出资额扣除已发放的现金股息税后金额回购注销,或继续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3、锁定期满后的股票交易安排 每期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决定是否卖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已解锁权益对应的标的股票或者将对应的标的股票在缴纳相关税费后(如有)非交易过户至员工个人证券账户名下。 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第九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董事会审议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本办法等相关文件。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将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八)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九)其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十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管理委员会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负责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等具体工作,公司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参会原则 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的事项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4、审议和修订本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2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四)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2、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单位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五)为充分体现便利及效率,持有人会议也可以通讯、书面等方式进行,以通讯、书面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持有人的充分知情权和表决权。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2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2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管理委员会基本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 (二)管理委员会成员构成 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3、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5、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等文件; 6、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配;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9、各期锁定期满后,有权决定出售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已解锁权益对应的标的股票或者将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已解锁权益对应的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员工个人证券账户名下; 10、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办理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11、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12、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3、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2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4、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一)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持有人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收益权,本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所持有股票的决策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款,自行承担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自负盈亏; 2、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员工持股计划或《管理办法》另有规定,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3、在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内,除已解锁权益或《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4、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授权董事会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六)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证券、资金账户相关手续以及购买的股票的锁定、解锁以及分配的全部事宜; (七)授权董事会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八)授权董事会拟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协议文件; (九)授权董事会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十)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作出决定; (十一)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做出解释; (十二)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清算完成之日止,并同意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具体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五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由管理委员会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视实施情况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咨询、管理等服务。 第十六条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第十七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账户股票所对应的权益;(二)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五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八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及决策程序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等事项,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及决策程序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的,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者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名下后,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上限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特殊情况,导致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或者非交易过户至员工个人证券账户名下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第二十条持有人权益变动的处置和安排 (一)权益变动情形及处理规定 1、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存续期内,持有人在公司、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内的职务变动;(2)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离职的; (3)存续期内,持有人因执行公司事务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4)存续期内,持有人因执行公司事务身故的,其持有的已解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受影响,相关权益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6)存续期内,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7)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除上述1所列情形外,持有人发生非负面离职情形的,管理委员会对已解锁部分不作处理;未解锁的部分,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入预留部分;或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按照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的原则返还个人,剩余资金(如有)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归属于公司;或由公司以出资金额回购对应标的股票;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非负面离职”指下列情形: (1)持有人经与公司协商一致而辞职; (2)劳动合同到期后与公司不再续签合同; (3)持有人主动离职; (4)持有人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持有人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 (5)持有人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 (6)持有人因执行公司事务外的其他原因而身故的,或持有人因执行公司事务身故而需要返还其未解锁份额的。其中,公司返还持有人的资金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3、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持有人不再具备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其持有的未解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须由管理委员会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入预留部分;或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按照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的原则返还个人,剩余资金(如有)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归属于公司;或由公司以出资金额回购对应标的股票;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同时,持有人应将其因行使权益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持有人发生擅自离职、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开除、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及其他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等侵害公司利益的负面离职情形;(2)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 (4)其他经公司董事会认定为对公司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4、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公司与管理委员协商确定。 (二)持有人权益转让的规定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员工持股计划或《管理办法》另有规定,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未解锁的权益份额不得擅自退出、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持有人权益分配的规定 1、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未解锁的权益进行分配。 2、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对应股票相同。 3、锁定期满、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在各期解锁并于存续期内择机售出后,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可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相应收益的分配。 4、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分配。具体地,对于公司发生派息时的具体股息红利,按照派息时持股计划登记持有的股票数量进行分配,并相应确认为当时持有人按其对应持股计划份额可分配的股息红利的范围,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后进行分配。 (四)其他未说明的情况,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具体处置方式。 第二十一条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配。 若员工持股计划届满时,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具体处置办法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和持有人另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 9月 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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