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九天(30126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09月05日 21:01:07 中财网
原标题:华大九天: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受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九天”)股东北京九创汇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华大九天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中信证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信证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信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出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资格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已完成出让方资格核查工作,对出让方进行访谈和问询,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中信证券还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情况
1、北京九创汇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北京九创汇新资产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成立日期2016年1月8日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 大街31号4层410D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含中介服务);项目 投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 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 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 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下期出资时间为2021年 12月31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证券核查了北京九创汇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北京九创汇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北京九创汇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北京九创汇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北京九创汇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华大九天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北京九创汇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北京九创汇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北京九创汇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即“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中信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华大九天已于2025年8月16日公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所限定之情形;
(2)华大九天已于2025年4月29日公告《2025年一季度报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
(3)经核查华大九天出具的《说明函》,华大九天说明其不存在已经发生或者在决策过程中的可能对华大九天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在此次询价转让完成前将不会筹划可能对华大九天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三)款所限定之情形;(4)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四)款所限定之情形。

三、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对出让方工商登记文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对企业人员进行访谈和要求出具承诺函,经核查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九条规定的:“(一)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股份减持相关规则的规定并遵守其作出的承诺;(二)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三)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四)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本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的盖章页)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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