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达科技(00251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5年09月05日 19:16:02 中财网
原标题:旷达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旷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9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旷达科技”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介良于2025年9月5日与株洲启创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株洲启创”)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沈介良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份411,834,8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

2、同日,沈介良及其一致行动人与株洲启创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表决权放弃承诺函》《不谋求控制权承诺函》。根据《表决权放弃协议》的约定,沈介良及其一致行动人自交割日起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其所持有的公司全部剩余股份(共计326,680,5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21%)对应的表决权。

3、若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实施完成,公司控股股东将由沈介良变更为株洲启创,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有权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尚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本次股份转让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协议转让情况概述
2025年9月5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介良与株洲启创签署了《沈介良与株洲启创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沈介良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株洲启创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411,834,8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5.39元/股,标的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款合计为2,219,789,739.09元。同日,沈介良及其一致行动人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株洲启创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表决权放弃承诺函》《不谋求控制权承诺函》。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沈介良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将由沈介良变更为株洲启创,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沈介良及其一致行动人与株洲启创在公司持有股份的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 (股)占总股 本比例表决权 比例持股数量 (股)占总股 本比例表决权 比例
沈介良685,821,52446.63%46.63%273,986,69318.63%0
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45,433,8903.09%3.09%45,433,8903.09%0
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7,260,0000.49%0.49%7,260,0000.49%0
沈介良及其一致行动人 合计738,515,41450.21%50.21%326,680,58322.21%0
株洲启创000411,834,83128.00%28.00%
合计738,515,41450.21%50.21%738,515,41450.21%28.00%
二、协议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1、股份转让方

姓名沈介良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2042*********2516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
通讯地址1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旷达路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沈介良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2、股份受让方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株洲启创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E1TT895T
主要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株洲大道898号高科总部壹号A座507-10
执行事务合伙人株洲高科创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张建霖)
出资额250,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 展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2024年10月15日至2034年10月14日
登记机关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股权结构

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备注
株洲高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49,90099.96% 
株洲高科创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000.04%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计250,000100% 
(3)控制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株洲启创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3、关联关系等相关情况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出让方沈介良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受让方株洲启创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株洲启创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经查询,株洲启创非失信被执行人;株洲启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转让方/甲方:沈介良
受让方/乙方:株洲启创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本次股份转让
2.1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标的公司411,834,831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28%);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共计411,834,831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28%。

2.2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为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所持有的标的股份及标的股份上附有的全部股东权益和利益。所有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标的公司利润和任何标的股份派生权益(如股利、分红、送配股等收益),均由乙方受让并享有,应根据本协议约定于交割时同时从甲方转移到乙方。

2.3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将持有标的公司411,834,831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28%。

3、交易价款及支付
3.1交易价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5.39元/股,标的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款合计为人民币贰拾贰亿壹仟玖佰柒拾捌万玖仟柒佰叁拾玖元零玖分(¥2,219,789,739.09)。

3.2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交割日期间,若标的公司发生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和转让价格根据深交所规则作相应调整。

3.3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交易价款支付义务的履行以下列先决条件的全部满足或被乙方事先书面豁免(或附条件豁免)为前提:
3.3.1 本协议已经各方签署且根据本协议约定生效;
3.3.2 甲方及丙方已根据约定与乙方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并出具《表决权3.3.3 甲方和丙方与乙方已根据双方约定签署股份质押协议:甲方和丙方同意并承诺以其所持标的公司147,083,868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10%)为甲方及丙方本协议项下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提供质押担保,甲方和丙方与乙方将另行签署质押协议,约定股份质押的相关权利义务。

3.3.4 不存在可能禁止或限制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法院判决、裁定、决定等,不存在任何将会或有合理可能限制本次交易完成的且不能被合理解释或回应的政府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提起的询问、诉求、提议;
3.3.5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持续保持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向乙方提供虚假、不完整、不准确信息的情况,并且已在主要方面履行且遵守本协议项下需遵守或履行的各项约定事项以及承诺,不存在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行为;3.3.6 标的股份上不存在被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限制,或者被查封、冻结、司法标记等限制转让措施;或者涉及司法、仲裁或行政程序;
3.3.7 不存在且未发生对标的公司资产、业务、财务、发展前景、正常经营和管理层已产生或合理预见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事实、变化等,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不存在且未发生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形、标的公司资产不存在且未发生被司法冻结、查封且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且未发生重大行政处罚、被证券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关联方占用或者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存在被深交所实施风险警示或其他退市风险情形;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不存在被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情形;
3.3.8 甲方就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乙方以书面方式豁免)出具书面确认函并提供证明材料。

3.4.1 双方同意,由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本协议项下所有交易价款。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与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人员)尽快共同开设以甲方为户名的银行共管账户(“共管账户”),用于接收本协议第3.4.2和第3.4.3条项下的交易价款,根据本协议约定用于甲方缴纳本次交易产生的全部个人所得税。

3.4.2 乙方应于第3.3条约定的条件满足且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人民币壹亿壹仟壹佰万元整(¥111,000,000.00)的交易价款。

3.4.3 乙方应于第3.3条约定的条件满足且深交所就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出具合规性审查确认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人民币叁亿叁仟叁佰万元整(¥333,000,000.00)的交易价款。

3.4.4 乙方应于标的股份完成交割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陆亿陆仟陆佰万元整(¥666,000,000.00)的交易价款,并配合甲方将共管账户内剩余资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3.4.5 甲方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将持有标的公司10%股份质押给乙方的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肆亿肆仟肆佰万元整(¥444,000,000.00)的交易价款。

3.4.6 甲方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本次交易总价款10%的保证金且标的公司按照本协议第7.1条的约定完成董事会改组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即人民币陆亿陆仟伍佰柒拾捌万玖仟柒佰叁拾玖元零玖分(¥665,789,739.09)。

4、股份交割
4.1甲乙双方同意按如下约定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
4.1.1 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根据第3.4.2条的约定支付相应部分交易价款交所受理,乙方应积极配合。

4.1.2 甲方应于取得深交所就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出具的合规确认意见且乙方按照第3.4.3条的约定支付相应部分交易价款后7个工作日内,自行完成缴纳本次交易产生的全部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完税凭证,甲方应将完税凭证复印件提供给乙方备存。乙方应配合向共管账户的监管银行发出放款指令用于甲方支付前述个人所得税。

4.1.3 甲方应于取得本次交易的完税凭证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并被中登公司受理,乙方应积极配合。

4.1.4 甲方、乙方应分别采取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行动配合深交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工作和中登公司对股份交割的审查,如深交所或中登公司要求任何一方补充资料或者说明的,相关方应予以配合。

4.2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时视为完成交割,标的股份完成该等登记的当日为股份交割日。自本次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登记于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即成为旷达科技的控股股东,就本次标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与本次标的股份相关的股份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知情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及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股东应承担的一切义务。

4.3自股份交割日起,各方应相互配合,将标的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所有印鉴、各项证照、章程、财务资料及其他重要证照、资料的原物、原件、正本,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交由乙方认可的标的公司内部专员保管,并按照上市公司有关内控制度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和监督。

4.4各方均有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履行本次交易所必需履行之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甲方和丙方有义务促使标的公司亦根据上述规定履行相关5、控制权安排及股份减持承诺
5.1鉴于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后甲方剩余持有标的公司273,986,693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18.63%),丙方一和丙方二分别持有标的公司45,433,890股股份、7,260,000股股份,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剩余持有标的公司326,680,583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22.21%,为保障乙方在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后控制权的稳定,甲方、丙方同意并承诺放弃所持标的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授予乙方对其所持标的公司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

5.2为保障乙方的控制权,甲方、丙方承诺在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标的公司股份期间,甲方和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会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或协助第三方谋求标的公司的控制权,即使通过任何方式取得标的公司股份或表决权,不会导致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表决权比例低于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表决权比例且不会导致两者比例之差低于5%,即始终保持: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表决权股份数÷标的公司总股份数-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表决权股份数÷标的公司总股份数>5%。如出现违反前述情形,甲方、丙方承诺届时将按照乙方的通知将增持股份的表决权放弃。

5.3甲方和丙方承诺,在标的股份交割后且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标的公司股份期间,甲方和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应遵守如下股份减持承诺:
5.3.1 在标的股份交割后1年内,甲方和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标的公司股份;在标的股份交割后3年内,甲方和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标的公司股份不得导致其在标的公司持股比例低于15%;在标的股份交割后5年内,甲方和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标的公司股份不得导致其在标的公司持股比例低于10%。为免歧义,本条下持股比例对应的标的公司总股本为1,470,838,682股。

的价格(“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股份转让价格,如减持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格,甲方和丙方向乙方进行现金补偿,应补偿金额为(本次股份转让价格-减持价格)×本次交易股份数量,甲方和丙方应在减持完成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补偿款;如标的股份交割后5年内上市公司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股份转让价格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

5.3.3 若甲方和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无论如何不应使得该第三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受让股份后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比例超过10%。

5.3.4 若甲方、丙方或其一致行动人拟通过协议转让减持标的公司股份,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甲方或丙方应将拟转让的股份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6、过渡期安排
6.1过渡期内,甲方不得对标的股份以任何方式进行处分,或者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交易达成意向或者协议,不得在标的股份上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保证不会发生标的股份被冻结、被司法标记等权利限制情形。

6.2过渡期内,甲方应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标的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履行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甲方保证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的精神,保证谨慎、勤勉地按照一贯的方法运营和管理标的公司,不从事任何非正常的导致标的公司价值减损的行为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直至标的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协议约定改组完成并上任日止。

6.3过渡期内,甲方确保标的公司(为本条款目的,本条款所指标的公司均包括旷算等事项,标的公司业务在所有重大方面正常延续以前的经营,继续维持与现有客户、供应商的良好关系,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标的公司的资产及其运营不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标的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持标的公司现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团队人员的稳定。

7、上市公司治理及后续事项
7.1自股份交割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各方配合完成标的公司董事会的改组,标的公司董事会设7名董事(包括3名独立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全部由乙方提名,标的公司董事长由乙方提名的董事担任,标的公司不设监事会,甲方应保证其自身及其提名或委派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配合乙方完成标的公司董事会的改组工作。

7.2为保证标的公司持续发展和核心竞争优势,甲方承诺,尽力促使标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名单由甲乙双方确认,下同)过渡期内及自交割日后五年内保持稳定并勤勉尽责地参与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7.3甲方应促使标的公司的核心人员应与标的公司签署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年的竞业限制协议,甲方应尽最大努力督促该等人员在上述期间不以任何方式受聘或经营任何与标的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或利益冲突之公司;也不自行或以任何第三方的名义设立、投资或控股与标的公司有任何竞争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同类企业或经营单位,或从事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7.4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将共同推动标的公司产业发展壮大,甲方承诺将积极支持推动标的公司在乙方所在地开展有关投资扩产、新项目落地等安排,同时乙方将积极推动本地相关产业链上下游龙头企业、战略合作方为标的公司发展赋能,开展充分的业务合作。

8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字、丙方盖章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在如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8.1.1 乙方、丙方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其内部决策机构对本次交易的批准;
8.1.2 乙方就本次交易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8.1.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批准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审查。

8.2各方经协商一致并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变更本协议。协议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

各方同意,若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于本协议的约定事项或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提出意见的,则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和最大善意原则,尽最大商业努力进行沟通协商,并对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事项作出相应书面变更及补充。

8.3当发生下列任一事项时,本协议终止:
8.3.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等有关政府部门禁止实施上述交易;8.3.2 证监会或深交所对本次交易或本协议内容提出异议,并且协议各方无法再达成其他一致意见,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8.3.3 非因各方原因导致在本协议生效后180日内仍无法完成标的股份交割的,并且协议各方届时无法达成同意延期意见的;
8.3.4 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时。

9、违约责任
9.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者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存在遗漏或者虚假表示,均构成其违约,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9.2若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与保证或在本协议中作出的承诺,或违反本协议,则守约方有权自行决定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方式:(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受到的任何损失;
(3)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为主张权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执行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9.3如本协议被解除的,则甲方应于本协议解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款项及按活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但非甲方原因导致协议解除的,甲方无需返还前述利息),如标的股份已交割的,乙方应在符合监管规则前提下退还相应获得的标的股份及标的股份产生的股息、送股等法定孳息。

沈介良及其直系亲属、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步签署了《股份减持承诺函》。

四、《表决权放弃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一:沈介良
甲方二: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三: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株洲启创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主要条款
1、表决权放弃
1.1甲方特此承诺并同意,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股份交割日起,甲方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包括甲方一剩余持有标的公司273,986,693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18.63%),甲方二和甲方三分别持有标的公司45,433,890股股份、7,260,000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放弃的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上市公司股东会;
(2)参加或者委派他人参加上市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3)提议、提案、提名权,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或推荐或变更、罢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内的全部股东提议或提案;
(4)对所有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5)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享有的财产性权益之外的其他权利。

1.2在弃权期限内,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分红等情形导致弃权股份对应的股份数量增加的,则前述新增的股份(该等新增股份亦同等归类于弃权股份)的表决权也随之全部放弃行使。

1.3甲方同意配合将表决权放弃的相关制度安排以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方式写入上市公司章程。

1.4在弃权期限内,甲方不得再就任何弃权股份行使表决权,亦不得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弃权股份的表决权。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撤销弃权承诺,自行行使或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弃权股份的表决权,该等行使表决权的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该等行使表决权的行为无效。

1.5各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方对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弃权股份的所有权而享有的财产性权益以及涉及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处分事宜,但甲方行使该等财1.6若本协议的相关约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的,双方将积极配合,依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弃权期限
2.1本次放弃表决权的弃权期限自股份交割日起生效,至以下情形发生孰早之日为止:
(1)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5%之日;(2)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5%之日。

2.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的合法承继方(合法承继方是指通过继承、财产分割、接受遗赠、接受赠与等方式受让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承继股份的同时即视为无条件承继本协议项下属于被承继方的权利和义务,接受与本协议相同的表决权放弃安排,并应乙方的要求签署与本协议内容相同的表决权放弃协议;甲方应确保其合法承继方无条件接受前述安排。

2.3除各方另有约定外,甲方不享有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权利/权力。

3、甲方持有弃权股份的转让安排
甲方确认并同意,若甲方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弃权股份,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甲方应将拟转让的股份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违约责任
如甲方在弃权期限内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5、其他
本协议经甲方一签字、甲方二和甲方三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以及协议》项下标的股份交割日起生效。

沈介良及其直系亲属、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步签署了《表决权放弃承诺函》。

五、《不谋求控制权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沈介良及其一致行动人就本次交易完成后尊重并认可株洲启创的控制权,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事宜承诺:
为保障株洲启创的控制权,本人/本公司承诺在株洲启创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本人/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不会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或协助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即使通过任何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或表决权,不会导致株洲启创及其一致行动人表决权比例低于本人/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合计表决权比例且不会导致两者比例之差低于5%,即始终保持:株洲启创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上市公司总股份数-本人/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合计表决权股份数÷上市公司总股份数>5%。

如出现违反前述情形,本人/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株洲启创的通知将增持股份的表决权放弃。

六、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1、若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最终实施完成,沈介良将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株洲启创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引入具备国有及产业背景的控制人,收购人将结合在产业资源、投资与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为上市公司业务发展赋能,优化上市公的优化及未来发展提供支持,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其他说明和风险提示
1、本次交易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另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后续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内容。

2、本次协议转让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3、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有权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尚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将根据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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