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地(000736):董事会议事规则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决策程序和议事方式,促使董 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经营决策中心 作用,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确保董事会的工 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董事 第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 任期三年,任期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因故离职,补选董事任期从股东会通过之日 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 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第三条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 董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 以上的股东提出。 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董 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的选举根据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 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时间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一般为1年;其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依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七条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 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 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 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十条董事薪酬的具体事宜由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必须在股东会通过后执 行。 独立董事津贴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独立董事按 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章董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由全体董事构成,是公司常设 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规 章、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 第十二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 副董事长1-2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共同行使董事 会职权。董事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除公司章程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以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对外捐赠、向银行贷款、以信托计 划融资、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决定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净资产5%的资产核销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免于按照关联交易审议和披 露的除外。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董事会决策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董事 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就提名人选听取党委意见。 第十四条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并根据需要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各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当召集人,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具体职责、议事程序等工作实施细则 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董事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行使其职权和承担相应义务。董事长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总裁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 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原则上应针对具体事件或有具体金额限 制的事项,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 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1人,由董事长或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 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 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 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 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 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 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制度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时;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 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签字(盖章) 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 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 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若有)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任何一名董事(含董事长、独立董事)、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或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就其职责所涉 及的任何事务,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人士有权向 董事会提出提案。 第二十三条提案人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一般应在发 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前7个工作日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内容完整的 提案。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或需要提交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紧 急提案,在符合下述全部条件后,可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前 2个工作日提交提案: (一)获得过半数董事特别批准; (二)提案内容不需要专门委员会事前审核; (三)提案内容没有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司章程之处。 前款所述过半数董事特别批准,指过半数董事单独或共同 签发同意文件的行为,该文件最迟应在董事会召开之前备置于 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提案的审核程序如下: 提案人提出提案,由专门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及董事会秘书 审核,提交董事会审议。专门委员会或相关部门的审核为实质 审核,凡属于该委员会或相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提案,应经该 专门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秘书的审核为形式审核,即审核该提案的内容是否有违反《公 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处。 董事会秘书收到提案人的提案后,认为属于某一专门委员 会或相关部门的职权范畴的,应将该提案转交专门委员会(或 相关部门),专门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应在3日内就是否将 该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作出决定。若专门委员会(或相关部门) 决定将该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将书面意见通过董事会秘 书送达公司董事长,并由董事长安排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若 专门委员会(或相关部门)认为该议案不适当或需要修改的, 应将其书面意见反馈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转交提案人, 董事会秘书应同时将有关提案及专门委员会的反馈意见报告公 司董事长。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于会 议召开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 式通知全体董事;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于会议召开 前5日以书面形式(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知 全体董事。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 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 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 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内容。董事会应当按规 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资料。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 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 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 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 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 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或者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父母);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 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涉及关联董事的 关联交易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及本公司的具体规定执行。对于未按照程序审议的涉及关联董 事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有权撤销有关的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第二十九条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必 要时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也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 还可以根据会议审议事项的需要,邀请专家和公司内部人员列 席会议提出建议或说明情况。 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 权。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 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委托人出 席会议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代为投票。董事如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应当视作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一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 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 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 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 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二条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三条非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现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电 子邮件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方式召开。 以传真、电子邮件表决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 设备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按照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五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 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 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 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 情况。 第七章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记名投票、传 真或电子邮件等。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记 名方式投票表决。 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议案资料、表 决单以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达方式提交各董事, 董事可以采取电话、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交换意见或将意见 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应该在表决单上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进行表决,并将签署后的表决单通过传真、信函、专人送达等 方式提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八条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 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 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及财务资助事项作出决 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第四十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 计结果;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董事会秘书应通知董 事表决结果。 第四十一条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 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以提请会议召集人暂 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 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二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 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 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决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起草。 第八章会议记录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 完整、真实。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或授权代表当场记 录,会议结束后,所有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 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对于记录错误、不当或不足的,可以要 求修改或补充。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五条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 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 同意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 要依据,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 限为10年。 第九章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一)董事会的决议,一经形成即由全体董事和总裁组织 实施; (二)董事会有权就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督促; (三)每次召开董事会,可由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就其负责检查的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应经常向董事长汇报决议执行情况,并 将董事长的意见忠实转达到有关董事。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既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 不能免除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十条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上形成的决议,根据 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披露的规定,须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 时、准确和实事求是地在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在决议公告披 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其他有关人员等负 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所称“至少”、“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不足”、“以外”不含本 数。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或政府规章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或政府规章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公司章 程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为准,控股子公司参照执 行。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订报 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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