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云科技(688316):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5%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316 证券简称:青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9 北京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 5%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履行此前披露的减持股份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后,嘉兴蓝驰帆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蓝驰”)持有北京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899,303股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3.97%;天津蓝驰新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495,603 1.03% 下简称“天津蓝驰”)持有公司 股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 嘉兴蓝驰和天津蓝驰合计持有公司2,394,906股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5.00%。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近日收到嘉兴蓝驰、天津蓝驰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其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 1. 身份类别
3、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限制转让的情况; 4、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二、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股计算;“占变动后总股本比例”系按照公司目前股本总数 股计算;2、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1月10日发布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意见》”)第六条规定,《法律适用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法律适用意见》发布之前实施的股票交易行为适用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月31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即自2025年1月10日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是指触及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如从4%升至5%、从6%降至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是指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触及5%的整数倍(不含5%),如10%、15%等。截至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时,嘉兴蓝驰、天津蓝驰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约为9.45%。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股东嘉兴蓝驰、天津蓝驰履行此前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所致,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为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权益变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有关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嘉兴蓝驰、天津蓝驰的股份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继续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青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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