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得医药(688073):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073 证券简称:毕得医药 公告编号:2025-077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有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得医药”或“公司”)股东舟山欣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舟山欣曦”)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019,8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2%。股东宁波兰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兰旦”)持有公司股份4,305,0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4%,其中69,486股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235,590股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吴波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85,8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6%。舟山欣曦、宁波兰旦、吴波系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毕得医药11.12%的股份。 舟山欣曦、宁波兰旦所持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取得的股份及公司权益分派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股份,吴波本次拟减持的股份系公司原股东宁波鼎华永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华永创”)解散后,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取得。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股东自身流动性需求,股东舟山欣曦、宁波兰旦及其一致行动人吴波先生计划根据市场情况拟于本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中,舟山欣曦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908,829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宁波兰旦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908,829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股东吴波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785,80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86%。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际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上述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2:若计划减持期间出现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否 1、舟山欣曦、宁波兰旦承诺: (1)本企业自毕得医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前12个月以前已持有的毕得医药股份,自毕得医药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毕得医药回购本企业持有的毕得医药股份。对于本企业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本企业自毕得医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前12个月以内取得的毕得医药股份,自毕得医药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且自本企业取得毕得医药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毕得医药回购本企业持有的毕得医药股份。对于本企业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指毕得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锁定期届满超过24个月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承诺人若拟减持毕得医药股票,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且该等减持将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3)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毕得医药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吴波(原鼎华永创)承诺: (1)本企业自毕得医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前12个月以前已持有的毕得医药股份,自毕得医药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毕得医药回购本企业持有的毕得医药股份。对于本企业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锁定期届满超过24个月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承诺人若拟减持毕得医药股票,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等减持将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3)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毕得医药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舟山欣曦、宁波兰旦、吴波先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否 四、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等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督促本次拟减持股东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实施减持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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