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600746):江苏索普董事会议事规则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方法和决策程序,保证董事 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切实行使董 事会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履行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责, 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事先听取公司党 委的意见。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不少于 5名(含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不少于3名,其中至少1名为会计专 业人士。 董事会成员中有1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其他非职工代表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公司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 担任公司董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 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 规范运作: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 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 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七条公司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 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上市公司是否存 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条公司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中没有职工代表;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三分 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辞职导致前款规定情形的,辞职报告应当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 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的具体原因、 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 (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 作。 公司董事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当遵循前款要求外,还 应当将离职报告报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离职原因可能涉及 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当具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九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五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 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行使职权主要包括中长期发展决策权、 经理层成员选聘权、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权、经理层成员薪酬管 理权、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权等,具体如下: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八)审议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人民币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或者资产核销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方案;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决定公司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工资总额预算及 清算方案、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年金方案等;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建立并完善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董事会决议 跟踪落实以及后评估等工作; (十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 他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 大交易或事项(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价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均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除应当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均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除应当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公司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相关文件;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超过公司董事会授权经理 层审议标准,但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公司董事会授权 董事长决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公司董事长工作,公司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公司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公司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 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根据章程规定设立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科技创新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专 门委员会会议由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会议的方式和程 序等按照董事会制定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通知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定期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通知、传真通知或电 子邮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 审计委员会、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公司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书面通知、电话通知、传真通知或电子邮件通知;通知时限 为会议召开前2日。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通过电话、口头等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立即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会议议题拟定,并报经公 司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分送各位董事。 董事会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董事会文件应于 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位董事。董事应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会议文 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而免除。 纪委书记列席会议,高管可以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只在 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不具 有会议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 的意见。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签到规则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 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到。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 文字材料一起作为公司档案存档保管。 第六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经理等需要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 决议的议案,应预先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 类整理后交公司董事长审阅,由公司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公 司董事长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 出反应,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列席会议 的有关人士。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 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方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七章 会议议事和决议规则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 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董 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董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 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董事应服从和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合 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 公司董事会可提请公司股东会罢免其董事职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公司董事长或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董事会讨 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 主导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还必须事先请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对 项目进行评审,出具经专家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利于全体 董事审议,防止失误。 第三十七条表决发言实行董事长末位发言制度,出席会议 的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或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 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或书面表决方式。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 形式作出决定,形成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 人应当在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字。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公司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责任。 第八章 会后事项 第四十二条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会议决 议等文字材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作为公 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办理在公众媒体上 的相关信息披露事务,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有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决议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 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 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相 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以下” 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股东 会审议批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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