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远股份(920018):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9月05日 18:40:34 中财网
原标题:宏远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920018 证券简称:宏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8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9月 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5:《关于修订〈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其工作组成员人选,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适合任职的情形时,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因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低于委员会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开展工作,由公司负责战略规划的部门和负责投资管理的部门作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工作,协助战略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负责战略规划的部门和负责投资管理的部门在战略委员会的指导和要求下,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和提案工作,并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将需要战略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提案(包括所有相关资料)提前通知全体委员,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召开前,委员应充分审阅相关会议资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会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表决一次。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意见和被代理人的意见分别表决一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致。

第二十五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战略委员会决议。战略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战略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记录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其直员应尽快向战略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战略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三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战略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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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9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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