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信息(83774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9月04日 23:20:27 中财网
原标题:路桥信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37748 证券简称:路桥信息 公告编号:2025-072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9:《关于修订<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成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的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决议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和评价;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八)负责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半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内部审计部门每半年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下列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通知时限可不受上述时间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之前,不得擅自公开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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