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能源(836239):董事会ESG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36239 证券简称:长虹能源 公告编号:2025-081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SG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9月 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会 ESG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SG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 ESG(环境、社会和治理)管理运作水平,更好地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持续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1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 ESG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ESG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为监督指导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规范治理等工作的有效实施,推动公司的环境、社会及治理的发展。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ESG管理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人组成,成员全部为当届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ESG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ESG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ESG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ESG管理委员会委员应了解并掌握公司经营的全面情况、国内外行业现状及国家、地方政府及证券监管机构制定的 ESG相关法规和政策,具备战略眼光,能够识别对公司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相关风险和机遇,能够为公司 ESG管理提升提供指引,并有能力管控公司 ESG工作的发展和落实。 第八条 ESG管理委员会下设 ESG工作组,工作组成员无需是 ESG委员会委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成员组成,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及执行委员会决议,围绕 ESG管理委员会策略及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ESG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研究、制定公司 ESG战略规划、策略目标,搭建管理体系; (二)评估、审议公司在 ESG管理方面的策略、风险、执行等工作; (三)审核公司年度 ESG报告; (四)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ESG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推动 ESG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落实,起草公司 ESG治理架构体系、战略规划、治理结构、制度和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文件及方案,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二)负责落实公司的 ESG事宜,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沟通,推进 ESG相关事宜落地执行。识别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相关风险和机遇,向 ESG管理委员会建议对 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三)负责 ESG相关报告的编制,落实 ESG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收集、整理公司各平台部门、子公司的各指标、信息,编制 ESG报告并对外披露; (四)关注 ESG未来发展方向,了解 ESG相关法律法规,确保 ESG发展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关注日常管理过程中的相关风险及问题,反馈意见建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向 ESG管理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ESG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十二条 ESG管理委员会的提案须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ESG工作组负责做好 ESG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并向 ESG管理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四条 ESG管理委员会根据 ESG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将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传达给 ESG工作组。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 ESG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通知书面载明事由。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ESG管理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三)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 (四)由二分之一以上专门委员会成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 ESG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应由本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ESG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ESG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 ESG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ESG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ESG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ESG管理委员会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二十三条 ESG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该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4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