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能源(836239):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36239 证券简称:长虹能源 公告编号:2025-080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9月 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5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名。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由董事会秘书及其办事机构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负责提供重大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方案等相关材料,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四)董事会办公室进行评审,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开,至少于会议召开前 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签字表决。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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