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太照明(87333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04日 20:10:51 中财网
原标题:恒太照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5-065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0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组成,实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的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由董事会选举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1/2以上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任,辞任报告中应当就辞任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公司管理和经营的需要,对董事会的规模和人员构成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应被充分尊重。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处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提名委员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等,形成提案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按照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5日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下除外。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一般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会议或通过书面材料分别审议方式进行。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决议于会议结束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处理。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提名委员会所有文件、报告、决议和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该等文件经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同意可调阅查询。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对于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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