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太照明(873339):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5-060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5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审查、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仅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向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选任 第五条 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职务,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四)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任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辞任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辞任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任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履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七)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二)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三)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四)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五)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六)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根据公司《投资者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配合董事会秘书从事具体的信息披露管理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股权管理事务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惩戒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本细则,应当接受本公司的惩戒。 第二十二条 被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司董事会应解聘其职务。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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