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智数媒(300426):5%以上股东签署《质押股票处置协议》暨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426 证券简称:华智数媒 公告编号:2025-060 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5%以上股东签署《质押股票处置协议》暨 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吴宏亮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吴宏亮先生于2025年9月4日与孙群峰先生签署了《质押股票处置协议》,吴宏亮先生将其持有的2,250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9958%,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以8.1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孙群峰先生。吴宏亮先生曾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将其自身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质押给孙群峰先生,本次非交易过户金额全部用于偿还股票质押融资本金。 2、本次拟处置的股份均为2022年8月提供质押担保并完成质押登记手续,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转让前,吴宏亮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6,801,311股,占公司总股本14.8321%,其中61,495,935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浙江易通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易通”);本次转让后,吴宏亮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4,301,3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8364%,委托给浙江易通的表决权股份数相应变更为44,301,311股。本次转让后,浙江易通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108,486,875股不变,合计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数变更为152,788,186股,变更后的表决权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33.9241%。浙江易通仍为公司控股股东,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4、本次非交易过户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涉及公司控制权营管理不会产生影响。 5、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孙群峰先生在受让股份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公司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吴宏亮先生的通知,获悉其因历史遗留债务,经双方友好平等协商,吴宏亮先生与孙群峰先生签署了《质押股票处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2025年9月4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吴宏亮先生与孙群峰先生签署了《协议》,吴宏亮先生将其持有的2,250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9958%,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以8.1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孙群峰先生,本次非交易过户金额全部用于偿还股票质押融资本金。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甲方(质权人):孙群峰 乙方(出质人):吴宏亮 第一条质押股票情况及处置过户原因 1.1甲方与乙方于2022年3月31日签署了编号为【ZYHT-SQF-202201】的《证券质押合同》(下称“质押合同”),为保障甲方在《投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以下合称为“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乙方以其持有的22,500,000股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标的公司”)股票及其派生权益(以下简称“质押证券”)作为质押物为债务人的债务担保,并已办理质押登记。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前一日,乙方欠付甲方到期未清偿债务金额合计264,645,347.84元。债务到期后,甲方多次要求乙方及担保人还款未果。 1.2甲乙双方已于2022年8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股票质押登记手续。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质押登记生效已满12个月,质押股票现均为无限售流通股,除本协议约定的质押情况之外,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瑕疵及权利限制情形。 1.3为抵偿未履行债务,甲乙双方同意通过质押证券处置过户方式处置质押合同项下乙方持有并向甲方出质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2,500,000股标的公司股票,将该股票处置过户给甲方以偿还主合同项下欠付甲方的债务,但申请处置过户的质押证券折价总额以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前一日主合同项下未履行债务金额为上限。乙方同意承担办理质押证券过户手续的相关税费及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应缴纳的过户登记手续费及证券交易印花税、乙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 1.4申请处置过户的质押证券处置过户总金额(即实际处置过户股数*过户价格)减去因本次质押证券处置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后剩余的金额以下简称为“质押股票处置过户所得”。甲乙双方核对债务余额、以及质押股票处置过户所息、违约金,若债务余额大于质押股票处置过户所得,则乙方对甲方主合同项下债务尚未履行完毕,债务人及主合同项下各担保人仍应当按照各自己签署的法律文件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条过户价格、数量 甲乙双方同意,为抵偿未履行债务,本次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目标公司股票收盘价格10.16元/股的80.02%,即每股人民币8.13元,过户的质押证券数量为22,500,000.00股。 第三条过户手续 3.1甲方与乙方遵照《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的通知》签署本协议,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的当日通知上市公司披露本次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的相关事宜。 3.2在本次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事宜对外公开披露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乙方应配合甲方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本次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的所有申请材料的递交和手续的办理(包括但不限于递交过户申请书、股票质押登记证明、双方身份证明文件、签署相关材料文件等)。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一方对本协议项下条款的任何违反,或未及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都应被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及时更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消除此等违约造成的后果,并对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根据可适用的法律和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赔偿。 4.2如果在本协议签署后,乙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时间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或配合完成提交和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的全部材料和手续的,且经甲方催告后的2个工作日内仍未配合完成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质权人仍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 4.3本协议当事人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弃权仅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当事人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该当事人的弃权;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应阻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4.4本条所述之守约方所遭受的且可以从违约方获得赔偿的损失包括所有的直接经济损失、任何可以预见到的合理的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以及差旅费用。 第五条其他 5.1不论任何原因,如果在本协议签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拟处置过户的质押证券未能过户至甲方名下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双方确认,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被解除的,该等解除均不影响质押合同、主债务合同的效力,甲方作为质权人仍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 五、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非交易过户旨在解决质押到期还款问题,有利于股东进一步减少债务金额,缓解质押风险。本次非交易过户金额全部用于偿还股票质押融资本金。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宏亮先生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情况。 七、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拟处置的股份均为2022年8月提供质押担保并完成质押登记手续,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孙群峰先生在受让股份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3、本次非交易过户事项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能否获得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八、备查文件 1 、《质押股票处置协议》; 2、吴宏亮先生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浙江易通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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