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富国天锋LOF (161019): 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二0二五年中期报告
原标题:富国天锋LOF : 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二0二五年中期报告 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0二五年中期报告 2025年0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 2025年08月30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 重要提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中 期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5年8月28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1.2 目录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2.2 基金产品说明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富国新天锋债券(LOF)A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和信用减值损失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 富国新天锋债券(LOF)A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1)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新天锋债券(LOF)A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30日。 2、本基金于2012年5月7日成立,建仓期6个月,从2012年5月7日起至2012年11月6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新天锋债券(LOF)C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30日。 2、本基金自2023年8月28日起增加C类份额,相关数据按实际存续期计算。 (3)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新天锋债券(LOF)E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30日。 2、本基金自2024年9月18日起增加E类份额,相关数据按实际存续期计算。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1999年4月13日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首批十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于2001年3月从北京迁址上海。2003年9月,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BMO)参股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为国内首批成立的十家基金公司中,第一家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 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5.2亿元人民币,股东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及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北京、成都、广州设立有分公司,并全资设有两家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和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公司拥有公募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社保、企业年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基金公司全部业务牌照。 经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1月17日批复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自本次吸收合并交割日(即2025年3月14日)起,合并后的国泰君安(以下简称“存续公司”)承继及承接海通证券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海通证券所持本公司股权亦归属于存续公司,即存续公司成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根据2025年4月4日《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公司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修订及相应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公告》,存续公司正式更名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5年6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智能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全球科技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富国鑫旺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富国首创水务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391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2、证券从业的涵义遵从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管理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以尽可能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力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收益为目标,基金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和相关法规要求,制定了《证券投资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保证公司旗下不同投资组合在系统控制、日常操作层面享有公平的交易机会,并保持各投资组合的独立投资决策权。 本报告期内公司旗下基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未出现违反公平交易制度的情况。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在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的控制方面,报告期内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其他投资组合之间未出现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5%的情况。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25年上半年,中国经济继续呈现出总量有韧性、结构有分化的特征。总指数依然处于负值区间,价格指标的疲软使得经济名义增速表现弱于实际增速,通缩压力依然存在。结构方面,工业生产表现亮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当月同比增速连续数月维持在6-7%左右;在美国挑起贸易争端的情况下,出口依然保持较强韧性;消费虽然较去年下半年有所改善,但仍未表现出向上弹性;房地产投资依然偏弱,拖累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政策方面,财政政策较为积极,政府债券发行有效支撑了社融,财政前置也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为应对“关税战”的冲击,央行在二季度后对流动性较为呵护,并且在5月份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和政策利率。 在经济呈现韧性,结构分化已经被市场充分定价的情况下,债券市场走势较易受到事件性因素影响。一季度,央行管控债券市场风险、暂停国债买卖,债券市场出现明显调整,10年期国债收益率最高调整至接近1.9%,信用利差也阶段性走阔。二季度,在美国特朗普政府祭出对等关税后,避险情绪使得债券收益率快速下行,而流动性转松和央行降准降息操作使得债券市场重回多头格局,信用利差也重新压缩。权益市场上半年总体表现较强,在经受住对等关税考验后,风险偏好不断提振,上证指数也突破了3600点关口。转债市场跟随权益市场,上半年总体上涨,按百元溢价率来衡量,转债估值上行到较高位置。 报告期内,本基金上半年侧重较为灵活的久期策略,转债则保持中性偏高仓位灵活操作,报告期内净值有所增长。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2025年6月30日,本基金份额净值富国新天锋债券(LOF)A为1.1711元,富国新天锋债券(LOF)C为1.1668元,富国新天锋债券(LOF)E为1.1689元;份额累计净值富国新天锋债券(LOF)A为1.7506元,富国新天锋债券(LOF)C为1.1668元,富国新天锋债券(LOF)E为1.1689元;本报告期,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情况:富国新天锋债券(LOF)A为1.36%,富国新天锋债券(LOF)C为1.26%,富国新天锋债券(LOF)E为1.32%;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情况:富国新天锋债券(LOF)A为1.05%,富国新天锋债券(LOF)C为1.05%,富国新天锋债券(LOF)E为1.05%。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下半年,经济基本面或依然面临不确定性,下行压力和韧性并存。一方面,逆周期政策以及“抢出口”效应对上半年经济起到一定支撑作用,进入下半年,相关政策边际增量可能有限,房地产市场热度再度回落也可能会给相关需求带来压力。另一方面,存量政策效果不断累积,房地产等偏弱部门在总量经济中的占比也不断下降,以人工智能为核心的新一轮科技革命也给中国经济带来较多新的增长点,中国经济也或会继续保持较强韧性。 政策方面,近期市场较为关注“反内卷”相关政策,也引起了大类资产价格的波动。自22年10月开始,PPI已经连续33个月同比负增长,这也是过去几年名义利率总体呈现下行态势的重要原因之一。“反内卷”相关政策能否推升价格水平,可能还会面临总需求偏弱的制约,但客观上必然会扰动市场之前过于拥挤的预期。因此,需要密切关注价格因素,提防价格超预期回升对债券市场的冲击。转债方面,虽然当前估值偏高,但也要考虑今年供需失衡因素和条款博弈因素的背景,在权益市场风险偏好较高的情况下,转债市场依然有挖掘价值,不过估值偏高也会使得波动加大。本基金将继续根据市场变化灵活调整久期和杠杆,保持一定纯债仓位,积极操作转债,力争为持有人获得长期可持续的投资回报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估值指引的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对估值程序的相关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日常估值的账务处理、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由基金管理人独立完成,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账务核对,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基金的实际运作情况,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形。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本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本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5.3 托管人对本中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复核审查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中期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6.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报告截止日:2025年0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报告期:2025年01月01日至2025年0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会计主体: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报告期:2025年01月01日至2025年0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本报告6.1至6.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陈戈 林志松 徐慧 ————————— ————————— ————————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富国新资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946号《关于核准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的核准,由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合同于2012年5月7日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945,778,694.63份基金份额。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根据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8月25日发布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自2023年8月28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份额。根据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09月12日发布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E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自2024年09月18日起,本基金增加E类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E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次日)三年(含三年)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三年,以此类推。 根据《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关于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决议生效以及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9年2月20日起转型并更名为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投资于股票、权证,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解释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在信息披露和估值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其他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25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资产变动情况。 6.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其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致。 6.4.5 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6.4.6 税项 1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的规定,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46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70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运营证券投资基金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90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确定。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及相关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除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及地方教育附加。 4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5]10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4.7 重要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6.4.7.1货币资金 单位:人民币元
6.4.7.2交易性金融资产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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