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00066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23:56:15 中财网
原标题:长春高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5-086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由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四
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或由董事会决议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对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做好提名
委员会审核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提名委员会审核的所有材料,负责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落实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范围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整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它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3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半
数以上委员同意的,可以不受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
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在征得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提名委员会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
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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