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00066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5-091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及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 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 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除非得到董事会明确授权,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包括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均无权组织投资者关系活动或代表公司发言。 上市子公司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应事先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并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指派的证券事务代表参加上市子公司的投资者交流活动。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 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控股、参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应当结合工作安排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和分析师会议等重大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 应当举办专门的培训。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和内容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趋势、竞争战 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 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网络沟通、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含业绩说明会)、现场参观、座谈交流、电话咨询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 工作。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条件,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四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 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 报道。 第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如 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节 网络沟通 第十七条 公司可通过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 者关系活动。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公司应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 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 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 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 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会议的,必要时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于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业 绩说明会。公司可在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当期业绩说明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其他 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第二十四条 业绩说明会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相关董事、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有关部门或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 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 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活动,为 使投资者均有机会参加,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 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条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由董事会秘书协调安排投资者、基 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董事会办公室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一条 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应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进行培 训和指导。 第五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 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接听、回答和记录,并确保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 更要立即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披露。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接受投资者咨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后续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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