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先股份(92048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2:06:14 中财网
原标题:佳先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489 证券简称:佳先股份 公告编号:2025-094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8月26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5.3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3号——股份变动管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制度等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持续监管指引的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与法律责任,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获悉该事项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在股份限售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短 线交易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披露情况应包括以 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十三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保证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申报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意北京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股东所持股票在办理限售登记期间,股东应严格遵守限售规定,不得违规进行股份转让。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申报。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京证券交 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北京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 记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及持股变动情况进行确 认、及时申报和管理,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益分派导 致的变动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报 送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 变动原因等。北京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 日前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 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 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不得减 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 明的事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拟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 关联性。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届满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结果公告。减持结果公告内容 主要包括已减持数量、比例、是否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等。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北京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 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单项增持计划中的第一次增持前拟 自愿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参照适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13号——股份变动管理》第三章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上报北京 证券交易所,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 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 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 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时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