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源(600405):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2025年 8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15 - 引第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公司章程确认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前2个交易日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以管理。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公司章程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行为: (一)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且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相关股东)应当在单项增持计划中的第一次增持(以下简称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发布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内容至少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增持方式、本次增持前后该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比例,以及相关股东是否提出后续增持计划等。 第二十六条相关股东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拟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后续增持计划一并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后续增持计划的如下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12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增持目的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未来发展趋势及股价变化等情况,符合客观实际;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增持股份种类应当明确为A股或者B股;(五)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增持数量或者金额应当明确。 如设置数量或者金额区间的,上限和下限应当明确,区间范围应当审慎合理,具有可执行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且下限不得为零。限定增持数量的,应当明确说明增持数量在发生股份发行、可转债转股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如设置固定价格或者价格区间的,应当根据公司股票近期价格波动及市场整体趋势,予以审慎确定,确保实施增持计划有切实可行的价格窗口,并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增持价格的调整方式; (七)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实施期限应当根据增持计划可行性、投资者预期等因素,限制在合理期限内,且自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最长不12 6 得超过 个月。如实施期限超过 个月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说明其理由。 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八)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资金来源应当明确,可能采用非自有资金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相关融资安排。拟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金额及存续期限等; (九)相关增持计划的实施方式和其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需经行政许可等。增持计划设定了实施条件的,还应当对若设定的条件未成就时,增持计划是否予以实施进行说明; (十)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该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一)相关股东增持前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间的,明确增持计划实施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首次增持与后续增持比例合计不超过2%; (十二)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述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增持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七条相关股东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拟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参照适用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披露。 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相关股东实际增持数量或者金额未过半或者未达到区间下限50%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相关股东仍未实施增持计划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和后续增持安排,并于此后每月披露1次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第二十八条相关股东应当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实施期限届满后及时向公司通报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相关股东增持前持股比例在30%以上的,还应当聘请律师就本次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增持数量、金额、比例及本次增持后的实际持股比例,增持期限届满仍未实施增持或者未达到计划最低增持额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相关股东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继续增持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且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自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当日起至公司发布公告之日的期间,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者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当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相关股东在前次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或者实施完毕后可提出新的增持计划。 第三十二条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相关股东不得减持该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相关股东、除相关股东外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增持主体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拟自愿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参照适用本章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不得进行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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