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我家(00056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8:25:46 中财网
原标题:我爱我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8月)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经2025年8月25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引和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持股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与法律责任,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并在该承诺期;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原因导致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违反规定而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及持股变动情况进行确认、及时申报和管理,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深证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并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其所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2008年7月拟订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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