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科技(832225):董事、高管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18:41:01 中财网
原标题:利通科技:董事、高管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2225 证券简称:利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9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3.12《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3号——股份变动管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规定以及本制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买卖公司股票等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票。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办理前述主体的个人信息申报,每季度检查前述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北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票发生变动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在指定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票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北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但因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股票的,应当事先将其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减持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减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如符合相关减持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北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减持股票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北交所《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拟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票的总数超过公司股票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披露的减持计划减持其持有的股票,并遵守本制度买卖公司股票禁止情形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披露减持结果公告。

减持结果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已减持数量、比例、是否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等。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制度第五条涉及的董监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款尚未足额缴纳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五)公司股票因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北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的期限内;
(六)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可能触及北交所《上市规则》相关条款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票: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被人民法院通过北交所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事宜,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处置股票数量、来源、方式、时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持有公司股票减持的,股票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票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票的,应当2个交易日内书面报告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按北交所要求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票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股总数作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票,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票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北交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等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管理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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