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基因(83734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7344 证券简称:三元基因 公告编号:2025-091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年 8月 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 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号——股份减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 北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北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权 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报送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 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材料和数据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意北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 告日前 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的禁止期起算点。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 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 向北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 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等近亲属;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 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 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股份总数作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 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转让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在股份限售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单项增持计划中的第一次 增持前拟自愿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参照适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号——股份变动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定义的词语、简称应与《公司章程》中相关 词语、简称的释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制订及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2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