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和工业(00303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四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深登记”)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如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深登记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深登记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要求,对其所持股份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三章买卖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深登记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量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中深登记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深登记将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按本人签署的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如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三条 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规交易的,中深登记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解锁事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第十六条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交所和中深登记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当深交所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行为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深交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交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按相关程序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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