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三柏硕(001300):未来三年(2025-2027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股东分红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特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2027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或“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应充分考虑和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衡地处理好公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进行重新审议和披露。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政策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会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根据行业监管政策,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投资规划及当期资金需求等因素,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未来三年(2025-2027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等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可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基础上,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在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 2、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对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提出预案。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资金支出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资金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若公司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情况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务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理利益。 (五)利润分配实施时间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生效及其他 (一)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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