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洲电子(002052):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5年08月20日 19:01:26 中财网
原标题:同洲电子: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同洲电子 公告编号:2025-083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
提示性公告
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2024 6 12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年 月 日披
露了《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股东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以下简称“一致行动人”)于2024年6月1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为一致行动人。

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完成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745,959,694
权期行权,公司总股本由 股(以下简称“公司原总股本”)增加至
752,439,694股(以下简称“公司现总股本”)。

本次权益变动前,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96,057,800股份(占公司原总股本比例12.88%),股份来源为集中竞价交易买入,本次权益变动不需要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18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2025年8月20日,公司收到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权益变动情况的告知函》,获悉于2025年5月22日至2025年8月19日期间,吴莉萍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5,298,700股,吴莉萍持股比例由原来占公司原总股本的0.94%减少至占公司现总股本的0.22%;熊波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219,236股,熊波持股比例由原来占公司原总股本的0.16%减少至占公司现总股本的0.00%;吴一萍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100股,吴一萍持股比例由原来占公司原总股本的0.69%减少至占公司现总股本的0.68%;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由原来占公司原总股本的12.88%减少至占公司现总股本的11.90%。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   
住所由鑫堂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熊波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吴一萍、吴莉萍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权益变动时间2025年5月22日-2025年8月19日   
股票简 称同洲电子股票代码002052 
变动类 型(可 多选)增加□ 减少? 被动稀释?一致行动人有? 无□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股、B 股等)减持股数(万股)减持/被动稀释比例(%)  
由鑫堂-被动稀释0.10  
吴一萍0.11被动稀释0.01、减持 0.00  
吴莉萍529.8700被动稀释0.01、减持 0.70  
熊波121.9236被动稀释0.00、减持 0.16  
合 计651.9036被动稀释0.11、减持 0.87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其他 ?(期权行权导致股本增加)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万股)占原总股本股数(万股)占现总股本比
  比例(%) 例(%)
由鑫堂8,272.005311.098,272.005310.99
吴一萍513.98110.69513.87110.68
吴莉萍697.87000.94168.00000.22
熊波121.92360.160.00000.00
合计持有股份9,605.780012.888,953.876411.9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份3,401.77614.562,749.87253.65
有限售条件股 份6,204.00398.326,204.00398.25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 行已作出的承诺、 意向、计划是□ 否?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 违反《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 业务规则等规定的 情况是□ 否?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的规定, 是否存在不得行使 表决权的股份是□ 否?   
6.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说明(不适用)    
本次增持是否符合《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要 约收购的情形是□ 否□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法定期 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7.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 3.律师的书面意见 □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上表中持股比例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信息披露义务人: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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