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峆一药业(430478):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代码:430478 证券简称:峆一药业 公告编号:2025-099 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1:修订《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涉及金 额参照上述标准;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4)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7)关联方或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8)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无形资产诉讼;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4)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7)关联方或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8)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无形资产诉讼;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 时采取数种形式。 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 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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