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仙鹤股份(603733):仙鹤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06日 18:45:57 中财网
原标题:仙鹤股份:仙鹤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8月修订)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有关事项,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股东,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了《仙鹤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的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及业务发展目标、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和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款第 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三)利润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如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在确保上述现金利润足额分配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交由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如公司自身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将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的,或者依据公司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确实需要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应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做专题讨论,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审计委员会的意见,独立董事有权发表独立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时,应当通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及交易所互动平台等媒介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提供便利。


四、本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定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如因行业监管政策、外部监管环境变化以及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需要,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规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会审批。涉及对《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在详细论证后,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后,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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