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金刚(300093):收到民事判决书暨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约29,330,822.96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系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利润的最终实际影响需以二审法院最终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已对本次诉讼计提预计负债,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案件诉讼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期期末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5年2月19日,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刚”)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送达的《传票》((2025)苏0591民初2400号)、《应诉通知书》((2025)苏0591民初2400号)及《民事起诉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公司现收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苏0591民初2400号)。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1、受理机构: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诉讼当事人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一: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 3、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二十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1)被告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800,000元,截至2025年5月6日的利息676,555元、罚息249,356.25元、复利9,553.25元,以及自2025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与以未付利息、罚息之和为基数计算的复利; (2)被告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截至2025年5月6日的利息273,355.56元、罚息100,750元、复利3,859.9元,以及自2025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与以未付利息、罚息之和为基数计算的复利; (3)被告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30,000元; (4)若被告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4,223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最终实际影响需以二审法院最终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已对本次诉讼计提预计负债,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案件诉讼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期期末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苏0591民初2400号)。 特此公告。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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