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太平洋(601099):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07月25日 17:46:14 中财网
原标题:太平洋: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1099 证券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2025-18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发布的公告披露了公司诉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2020年8月15日、2021年3月27日、2024年3月20日、12月12日发布的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2、临2020-36、临2021-06、临2024-07、临2024-31)。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购入并持有被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发行的15金鸿债、16中油金鸿MTN001,诉讼本金合计19,009.90万元。因被告未按约兑付构成违约,2018年9月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2019年3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予以确认。因被告未完全履行调解协议,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10月,公司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裁定终结执行。2024年2月,因被告逾期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公司再次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8月,法院裁定驳回,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12月,法院裁定因法律适用问题驳回上诉。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5年6月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2025)最高法民申3610号、3612号《受理通知书》,法院已立案审查。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所涉债权大部分已获清偿,目前抵押物充足,基本覆盖剩余债权,尚无法准确判断案件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诉讼事项目前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其他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司其他诉讼情况统计表
公司披露的其他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序号起诉(申 请)方应诉(被申请)方事由涉及金额 (万元)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1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康得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 支行、上海新世纪资信 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 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 纠纷:18 康得新 SCP0019,000.00因被告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履行 足额偿付利息义务,公司于2019年1 月以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为由向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本案 因管辖权异议移送他院审理。2024年 12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受理本 案。2025年1月公司追加上海新世纪 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瑞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共同 被告,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 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2025年7 月法院作出(2024)苏05民初1494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管辖权异议。
2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康得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 支行、上海新世纪资信 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 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 纠纷:17 康得新 MTN0014,000.00因被告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履行 足额偿付利息义务,公司于2019年4 月以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为由向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 间本案因管辖权异议移送他院审理。 2024年12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 受理本案。2025年1月公司追加上海 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共同被告,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 资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 2025年7月法院作出(2024)苏05 民初149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 管辖权异议。
3公司(代 资产管 理计划)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康得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 支行、上海新世纪资信 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 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 纠纷:18 康得新 SCP0013,000.00因被告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履行 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的相应兑付义 务,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于2019年4 月以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为由向云南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 间本案因管辖权异议移送他院审理。 2024年12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 受理本案。2025年1月公司追加上海 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共同被告,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 资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 2025年7月法院作出(2024)苏05 民初149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 管辖权异议。
4太证资 本管理 有限责 任公司袁志强等13名被告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 纠纷1,680.00公司全资子公司太证资本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证资本”) 认购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定增发行的股票。因其虚假陈述造成 损失,太证资本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5月太证资本以袁志强等为被 告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 新提起诉讼。2024年6月法院作出裁 定驳回起诉。太证资本向安徽省高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9月法院 受理本案并指令安徽省合肥市中级 人民法院审理。2025年7月法院作出 (2024)皖01民初1271号《民事判 决书》,驳回太证资本诉讼请求。太 证资本拟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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