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德周期 (570008):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7月)

时间:2025年07月23日 10:21:46 中财网

原标题:诺德周期 :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7月)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5年7月)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重要提示】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年 10月 9日证监许可【2011】1597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已于 2012年 3月 21日正式成立。

根据 2014年 8月 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各相关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协商相关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2015年 8月 8日起“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因上述变更基金名称及基金类别事宜,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此次变更基金名称并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重大实质影响,亦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的重大权利义务变化,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前述修改变更事项,本基金管理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手续及各项信息披露工作。详见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 8月 8日披露的《关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股票型基金变更基金类别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提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的本次更新为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信息进行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2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1
九、基金的转换 .................................................................................................................................... 29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30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 30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30
十三、基金的投资 ................................................................................................................................ 31
十四、基金的业绩 ................................................................................................................................ 44
十五、基金的财产 ................................................................................................................................ 47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2
十八、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53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5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二十一、风险揭示 ................................................................................................................................ 6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65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7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1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3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95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7
二十八、备查文件 ................................................................................................................................ 9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 指《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反洗钱法》 指 2006年 10月 31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 2007年 1月 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04年 6月 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年 7月 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
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14年 7月 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年 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并于 2019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
过 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
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封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办理申购、赎回的工作日,最长不
超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T+n日: 指 T日后(不包括 T日)第 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已实现的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节约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
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号 1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日期:2006年 6 月 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88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孟晓君
联系电话:021-68985199
股权结构:
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 51%
北京天朗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9%
管理基金: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成长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货币市场基金、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新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量化核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新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中证研发创新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大类精选配置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诺德汇盈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安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安瑞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量化优选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安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品质消费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安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兴远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价值发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量化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新能源汽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安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兴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惠享稳健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诺德安承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安锦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安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丰景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华证价值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潘福祥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和清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罗凯先生,董事、总经理,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江苏省交通产业集团投资发展处。2007年 7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华北区渠道经理、华北区总监、市场总监助理、市场副总监兼专户理财部负责人、市场总监、副总经理。

熊娟女士,董事,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职工董事、工会主席,曾任四川省化学工业厅科员,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主任,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副部长,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赵玫女士,董事,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北京天朗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监。曾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顾问,宜信汇才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邵海燕女士,董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士。现任好望角出入境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曾任北京英华达电力电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京银圣地国际游戏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北京煜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总监。

杨柳女士,董事,北京大学管理学硕士,非执业注册会计师。现任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高级审计师、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经理、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北京煜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史君艳女士,独立董事,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四川国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规部经理,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许亮先生,独立董事,清华大学文学和经济学双学士,哈佛商学院(Harvard Business School)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合一资本创始合伙人、董事长,光影工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天津听雨拾花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北京基因映画影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北京光影工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北京光影合一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曾任北京清华永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裁,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高级财务分析师、战略项目经理,鼎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助理副总裁,北京永新视博数字电视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博纳影业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集团副总裁、光影工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巍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巍女士于 1993年 9月至今任职于中国政法大学,历任教师、讲师、副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韩松女士,监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优赛恒创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审计部门高级经理、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北京瀚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景丽女士,监事,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总监。曾任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技术员,北京朝方供用电安装中心财务科科长,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主管,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原清华控股有限公司)资金经理、资金高级经理职务。

刘静女士,监事,清华大学本科毕业,现任职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曾任职于清华校友总会、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高奇先生,监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学士。现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清算登记部总监,曾任职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划财务部、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务中心,2007年 12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清算登记部基金会计、基金会计主管、清算登记部副经理等职务。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潘福祥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和清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罗凯先生,董事、总经理,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江苏省交通产业集团投资发展处。2007年 7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华北区渠道经理、华北区总监、市场总监助理、市场副总监兼专户理财部负责人、市场总监、副总经理。

冯奕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广播学院(现“中国传媒大学”)学士,清华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清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培训部经理,赛尔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培训部总监,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共事务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梁明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区域营销总监,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同业部高级业务总监,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尚栋良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石油大学工程学士、管理科学硕士。曾任华融证券独山子证券营业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发展部高级经理,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总监,瑞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合伙人,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沈东杰先生,督察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副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严亚锋先生,首席信息官,南京大学学士。曾任杭州金宏智软件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杭州新利软件有限公司开发部项目经理、上海华腾系统软件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2011年 7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信息技术项目经理、信息技术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陈国光先生,清华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曾先后就职于润华集团、清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 10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拟任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监职务,具有基金从业资格。陈国光先生自 2025年 7月 18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罗世锋先生,清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硕士,2008年 6月起一直任职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研究部从事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职务,现任研究总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罗世锋先生自 2015年 6月 20日至今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年 11月 25日至今担任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年 6月 1日至今担任诺德价值发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胡志伟先生,自 2012年 3月 21日至 2014年 4月 1日担任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国光先生,自 2012年 4月 24日至 2015年 6月 20日担任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罗凯先生、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监陈国光先生、总经理助理郝旭东先生、投资总监朱红先生、研究总监罗世锋先生及债券投资部总监赵滔滔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检查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根据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财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参与洗钱或为洗钱活动提供协助;
(1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资产的行为。

(5)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检查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合规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合规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合规稽核部
合规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规稽核部对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93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885只,QDII基金 46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021-68985121
联系人:宋娟
www.nuodefund.com
网址:

2、代销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号 1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号震旦国际大楼 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电话:400-888-0009
传真:021-68985090
联系人:武英娜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 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施翊洲
经办注册会计师:施翊洲、管嫣婷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自2012年2月13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2年3月16日募集工作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2,496户,本次募集扣除认购费用后的募集资本金额共计人民币567,721,306.99元,认购资金利息共计人民币195,101.99元,上述金额已于2012年3月20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本次募集资金及其利息根据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人民币1.00元折合为567,916,408.98份基金份额,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3月21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开始办理时间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3个工作日在本基金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支付。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对于本基金同一费用类别,投资人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含申购费);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万元)申购费率
A <501.5%
50 ≤ A < 2001%
200 ≤ A <5000.5%
A ≥500每笔 1000元
注:上表中,A为投资者申购金额。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赎回费率
小于 7日1.50%
大于等于 7日,小于 1年0.5%
大于等于 1年,小于 2年0.25%
大于等于 2年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7日(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 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3、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当申购金额(含申购费)适用于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10,000元,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200=8,210.18份
2)当申购金额(含申购费)适用于固定金额费用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的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在 T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10,000份,持有期不到 1年,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元,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00=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列支。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非自动延期办理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个或 2个以上开放日以上发生连续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数笔申购。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1)到(5)项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含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 2天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及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或符合法律法规或按照国家有权机关要求方式进行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投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二)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和公告为准。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基于经济周期和政策导向的关系研究,采取“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研究与“自下而上”的微观个股选择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主动型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股票选择,追求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 A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分别为:
?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60-9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包含央行票据),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在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周期的运行规律、把握经济周期与行业轮动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在通货膨胀阶段重点配置抗通胀的行业和个股,在通货紧缩阶段重点配置抗通缩的行业和个股,通过行业轮动和精选个股抵御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实现基金资产长期保值增值。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行业、个股等三重纬度的基本面研究,对当前经济周期演变形势下的行业前景和公司盈利进行详细跟踪和评判,并由此挖掘出具备核心竞争力、有能力把握行业成长机遇的优质个股,最终在充分考虑风险因素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进行集中投资,力争抵御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获取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全球经济发展趋势及其周期变化规律、中国经济发展趋势及其行业景气轮动规律、国内政策取向以及 A股市场环境等因素,在深入研究经济周期、政策取向、市场流动性的基础上分析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动态调整各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力争抵御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获取超额收益。

(1)经济周期:如何区分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
经典的经济周期理论认为,经济的繁荣和衰退是有规律的,经济周期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复苏、繁荣、滞涨和衰退。针对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物价形势和政策取向差别较大。在经济繁荣和滞胀时,经济处于通胀上行期,对应紧缩性质的政策取向;在经济衰退和复苏时,经济处于通胀下行期,即通货紧缩期,对应宽松性质的政策取向。

表 1 经济周期的划分与相应经济特征

阶段经济周期经济特征
通货膨胀阶段 (政策偏紧)繁荣经济增长 通胀上升
 滞胀经济下滑 通胀上升
通货紧缩阶段 (政策偏松)衰退经济下滑 通胀下降
 复苏经济增长 通胀下降

(2)投资时钟:经济周期与资产配置之间的理论基础
经济周期理论认为对应经济周期的每个阶段,应当有不同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投资时钟理论就是一种将经济周期与资产配置联系起来的方法,最早是美林证券根据经济周期理论在超过 30年的数据统计分析中发现的。

当经济处于复苏期时,通胀处于温和期,政策较为宽松,大类资产的配置首选是股票资产,商品是次优选择;当经济处于繁荣期时,通胀进入加速期,政策开始趋于紧缩,商品资产成为配置首选,股票是次优选择;当经济进入滞胀期时,通胀仍处于高位,政策依然难以放松,但经济已经开始下滑,此时现金成为配置首选;当经济进入衰退期时,政策虽然放松,但是通胀和经济均处于下行趋势,债券成为配置首选。

图 1经济周期与大类资产配置

经济周期阶段 复苏 繁荣 滞胀 衰退
 
经济增长 上升 上升 下降 下降
物价水平 下降 上升 上升 下降
大类资产配置 股票 商品 现金 债券

数据来源:诺德基金

(3)本基金的大类配置策略:立足抵御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
基于经典的投资时钟,结合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制,本基金特别制订了一套适合自身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以实现抵御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的投资目的。

首先,本基金将建立一套经济周期的跟踪指标体系。利用工业增加值的变化作为衡量经济增长情况的主要指标,利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的变化作为衡量通货膨胀趋势的主要指标。此外还采用衡量各种商品在不同的生产阶段的价格变化情形的生产者物价指数(PPI)、反映国内所有最终生产活动价格的国内生产总值缩减指数作为辅助指标。对于价格走势的研判,一般结合同比变动幅度以及环比变动幅度共同进行分析。

其次,本基金将宏观政策、流动性以及行业前景等更多变量纳入到经济周期的分析框架中,对经济周期不同阶段的宏观政策取向、市场流行性以及行业盈利第三,本基金基本遵循投资时钟,但考虑到投资品种的限制,我们微调了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当宏观经济处于复苏期,通胀处于上行初期,政策取向较为宽松,我们将加大股票配置比例,降低债券配置比例;当宏观经济进入繁荣期后,通胀处于加速上行期,政策取向趋于紧缩,我们将继续维持较高的股票配置比例和较低的债券配置比例,以抵御较高的通货膨胀;当宏观经济进入滞胀期后,经济已开始下行,但政策受制于通胀高位,依然保持偏紧,我们将降低股票配置比例,留出部分现金进行仓位控制;当宏观经济进入衰退期后,通胀和经济同步下行,政策虽有放松迹象,但行业盈利前景恶化,我们将继续维持较低的股票配置比例,并重点加大债券配置比例,以抵御通货紧缩。

2、行业配置策略
(1)立足经济周期的行业轮动
行业配置方面,投资时钟也为了行业配置提供了较强的理论支撑。

基于经济周期的行业轮动规律较为明显。经济周期的繁荣期,表现为实体经济增长的同时伴随着通货膨胀上升,上游资源品等周期类品种是此时较好的行业配置选择;衰退时期,通货膨胀继续上升但实体经济已开始出现下滑,此时应控制好仓位,行业配置以非周期行业中能有效抵御通胀的防御型行业为主。

萧条时期,实体经济继续下滑且通胀亦掉头下行,固定收益类品种为较好选择,此时的行业配置应精选具备稳定现金流的行业;当通胀下行到一定阶段且实体经济开始掉头增长时,将再度进入复苏周期,此时的投资适宜配置金融地产等国民经济先导型行业。

因此,针对经济周期不同阶段下的行业轮动现象,本基金制订了相应的行业投资策略:
1)在通货膨胀阶段,本基金将加大抗通胀行业的配置,精选与通胀相关性较高的行业,通过投资于抗通胀行业抵御通货膨胀的风险,同时提高股票仓位分享通胀时期资产价格的上涨。

2)在通货紧缩阶段,本基金将加大抗通缩行业的配置,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可能同时考虑在通缩阶段有政策大力扶持的主题型产业,政策支持能够保证公司在通货紧缩阶段也能有稳定的现金流,同时控制股票仓位在较低水平。

3)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分析(上市公司调研)与定量分析(财务数据分析、量化分析等)相结合的方式深入研究行业中盈利能力稳定且成长性优异的上市公司进行跨周期配置,这类公司股票能够在通货紧缩阶段具备防御价值、在通货膨胀阶段具备充分的上升空间,具有长期持续投资价值。

(2)选择具备充足安全边际的行业
本基金希望在具备足够安全边际的情况下投资相关行业。这个安全边际包括两层含义:①不至于为市场关注度高而支付过高的代价,以保证一定的盈利空间;②尽可能降低财务风险。一个可行的分析手段是通过行业当前的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和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等三个指标来评估基金投资支付的代价,通过行业当前的流动比率和资产负债率两个指标来评估行业的财务风险,在这个评估中,这五个指标被赋予相等的权重。

3、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当前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形势精选行业中受益于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主题、成长性好且估值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我们将关注上市公司的资源优势、产品优势、行业地位等,并同时考虑估值的合理性。

1)资源优势
不论科技发达程度如何,地球上的自然资源总是有限的,资源瓶颈常常会制约经济发展的速度。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拥有上游的资源是至关重要的。具有资源优势的公司往往也能够获取超过行业平均的利润水平。尤其当通货膨胀来临的时期,资源价格的上涨速度往往要快于通货膨胀的上涨速度,从而成为抗通胀的优秀投资标的。

具有自然资源优势的行业主要有:拥有土地资源、水资源或者生物资源的农林牧渔业;拥有或开采矿产及能源资源的采掘业;拥有基础原材料基地的制造业;对水资源进行开发的水电、自来水行业;对土地资源、水资源进行开发的交通设施行业;对土地资源进行开发的房地产上市公司;对旅游资源进行经营、开发的旅游业等。

2)产品优势
具备产品优势的公司,往往已经具备了各个方面的竞争力,管理水平优秀、技术水平卓越、装备水平先进等等,因此这样的公司通常具备长期的市场竞争力,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企业的产品优势可以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产品的使用价值;二是产品的具体形态(如产品的花色、式样、包装等);三是产品的销售服务、品牌商标等;而具有优势的产品就是在以上三方面中任何一个方面有别于竞争产品且更受者青睐。

3)行业地位与竞争优势
本基金认为,当景气周期处于上升期时,行业龙头企业会获得更多的利润,业绩增长会更快;即使当景气周期拐头时,行业龙头企业也能更好地抵御周期性波动和宏观调控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公司的行业地位与竞争优势,并考察公司治理结构、团队管理、发展战略、市场开拓能力等重要指标。

行业龙头企业,一般指在该行业里股本、市值、规模、市场占有率居前的代表性企业。这些企业由于规模巨大,市场占有率高,所以其自身发展对全行业有重大影响,往往引领全行业的发展方向和兴衰。

4)合理估值
对于上市公司的估值,我们同时参考三种方法进行评估:1、资源评估法,即参照当前资源的市场价格,评估其所拥有自然资源的期权价值;2、市盈率估值,本质上是考察公司将资源转化为产品的能力,也是体现其深加工优势的强弱。

3、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的比率(PEG)估值,本质上是考察公司未来的成长能力和当前的估值水平是否匹配。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债券及部分货币市场工具的主要目的是在通货紧缩背景下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当经济进入萧条阶段,即通货紧缩且经济下行之时,股票市场风险可能显著增大,本基金将降低股票投资的仓位,增加对货币市场工具和债券的投资,在保证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一定收益。除此之外,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可转债,结合对股票走势的判断,积极把握合理投资风险下的获利机会。

债券投资策略的关键是对未来利率走向的预测,并及时调整债券组合使其保持对利率波动的合理敏感性。本基金将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重点关注利率趋势变化;其次,在判断利率变动趋势时,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债券市场政策趋势、物价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在利率合理预期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价值分析,采取久期管理,期限结构配置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积极投资策略,稳健地进行债券投资,控制债券投资风险。

1)久期控制策略
久期作为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指标,反映了债券价格对收益率变动的敏感度。本基金通过建立量化模型,把握久期与债券价格波动之间的关系,根据未来利率变化预期,以久期和收益率变化评估为核心,严格控制组合久期的目标久期。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通过久期控制,合理配置债券类别和品种。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结合收益率曲线策略进行利率期限结构配置,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并从相对变化中获利。适时采用哑铃型、梯型或子弹型投资策略,最大限度规避利率变动对投资组合的影响。通过合理期限安排,保持组合较高的流动性,既能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又能避免组合规模的变化对投资策略实施的影响。

3)信用风险评估策略
除受宏观经济和行业周期影响外,发债主体自身经营状况和现金流是影响个券信用变化的重要因素。本基金将通过信用债跟踪评级制度,通过对公司治理结构、股东背景、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融资能力等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等指标的分析,对个券的信用风险进行严谨评价,从而发掘价值低估债券或规避信用风险。

5、其他投资策略
除股票和债券资产外,本基金的投资对象还主要包括权证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权证来达到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此外,还将充分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以达到增值的目的。本基金投资权证将遵循基金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投资比例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指数×80%+金融同业存款利率×20%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证监会备案后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构建流程以及市场上各个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历史情况后,我们选定沪深 300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基准;现金部分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了金融同业存款利率,能够反映基金资产的现金部分实际获得的收益。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60%-95%。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基金的预期平均股票仓位约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80%,所以,业绩基准中的这一资产配置比例可以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包括央行票据),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只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60%-95%;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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