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安鑫享定开债 (005548):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期
原标题:诺安鑫享定开债 :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期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5年第1期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26日证监许可【2017】2406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2月7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风险说明书》、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说明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债券市场风险、开放式基金共同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部分。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普通债券型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四)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六)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投资者进行分类。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资者应知晓并确认当个人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投资者分类和适当性匹配的,应及时主动进行更新。 (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财务数据及净值表现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5年7月1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5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3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7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95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8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0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13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指《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同: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概要》及其更新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对日 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 (包括该日)为止,如果3个月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至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如果3 个月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本 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 个 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3个月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 3个月期满后的对应日期,若 3个月期满后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为3个月期满后该月的最后一日。如 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开放日: 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2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发起式基金 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 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 金 发起资金 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 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低于三年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 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设立日期:2003年12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薛家萍 股权结构: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25年 7月 18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六十一只开放式基金: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精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进取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改革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圆鼎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联创顺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浙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鼎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恒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李强先生,董事长,博士。自1995年7月加入中化集团,曾先后在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经办室、企业发展部规划科、战略规划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化管理学院、办公厅,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中化资本有限公司等多个公司及部门任职。现任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党组组织部)总监(部长),中化党校(中化创新管理研修院)常务副校(院)长,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信托业协会会长,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文杰先生,副董事长,博士。历任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诺安国际资董事、总裁助理,北京紫轩恒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深圳鸿利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大世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银和梓轩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海口荧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卫濛濛女士,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理财服务中心职员、资产管理五部职员、产品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产品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证券产品部总经理、证券信托事业部总经理(期间曾兼任证券信托事业部综合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期间曾兼任财富中心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等。现任中化资本有限公司党委委员,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中启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董事长,远东宏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中国信托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信诺公益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晓刚先生,董事,学士。历任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北京诺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摩士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上海钟表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上海诺浦致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现任上海奕珊硕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北京诺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诺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标旗世纪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董事,诺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两山(青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蓓女士,董事,硕士。历任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投资总监、IR总监等。现任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负责人,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齐斌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干部学院团委书记、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职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划财务司股份制处主任科员、中国驻新加坡使馆商务参赞处一等秘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钱学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联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首席代表,中国社科研究中心副主任等。现任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学术秘书长,上海北外滩国际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上海首席经济学家金融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浙江大学财富传承研究中心副主任、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天励勤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乌鲁木齐中润锦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中央财经大学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理事,义乌宏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蔚卿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北京市委办公厅干部,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经理、总法律顾问,神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启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副总裁等。现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华社投资评审委员会委员、青岛有屋智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斌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历任中石化扬子石化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工程师,扬子巴斯夫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经理,壳牌石油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总监,宁波天河水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杭州托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等。现任明骏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海托旺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托旺数据科技(重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托旺数算电(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托旺数算电(哈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海托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海南鸿旺投资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托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芯华喜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监事,上海锡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山东富民兴鲁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秦江卫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历任太原双喜轮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质量管理处干部。2004年加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历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职员、稽核法律部总经理助理、稽核法律部副总经理、风险法规部总经理(期间曾兼任公司第二总部副总经理)、副总法律顾问兼风控合规总部总经理。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风控官、纪委书记、党委委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业部研发部经理。2003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交易师兼交易中心总经理。 俞任君先生,监事,学士。历任深圳资富(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Simpower Worldwide Limited海外拓展部客户主管、金海港房地产经纪(深圳)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06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3. 经理层成员 齐斌先生,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干部学院团委书记、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职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划财务司股份制处主任科员、中国驻新加坡使馆商务参赞处一等秘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2019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 李学君女士,督察长,学士。曾任职于海关总署秦皇岛海关学校、北京海关、海通证券(北京)投行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0年 7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田冲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深圳市邮电局红荔储汇证券营业部工程师、光大证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2004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监,运营保障部总监,网络金融部总监,公司总裁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刘翔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投资经理、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榆林市煤炭转化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化资本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化创科私募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等。2024年 3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4.现任基金经理 郭晓晖先生,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投研工作。2017年3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助理。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任诺安精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8月至2023年6月任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起任诺安圆鼎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2月起任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11月起任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起任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8月起5.历任基金经理 裴禹翔先生,曾于2018年2月至2022年2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分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债券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量化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 QDII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如下: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齐斌先生(总经理)担任,委员包括杨谷先生(首席策略师、基金经理兼投资经理)、韩冬燕女士(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基金经理)、邓心怡女士(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债券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张乐赛先生(首席投资官-固收业务、固定收益事业部总经理)担任,委员包括齐斌先生(总经理)、孔宪政先生(多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量化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杨谷先生(首席策略师、基金经理兼投资经理)担任,委员包括齐斌先生(总经理)、韩冬燕女士(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孔宪政先生(多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QDII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韩冬燕女士(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担任,委员包括齐斌先生(总经理)、孔宪政先生(多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宋青先生(基金经理兼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作风险,保证公司规范经营、稳健运作,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科学的组织机制、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实施严格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等,建立了运行高效、控制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具体来说,公司实行内部控制应达到以下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促使公司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6)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声誉; 7)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8)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有利于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9)规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各分支机构、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管理漏洞的存在; 2)有效性原则:一方面,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要求所有员工严格遵守。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设立了以下内部控制机构及职能部门: 1)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出具相应的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提交董事会。 2)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督察长的职责进行工作。 3)公司经营管理层下设合规风控委员会,在督察长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对风险控制部提交的《风控月报》、监察稽核部提交的《合规月报》作出相应反馈和指示,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4)公司设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5)公司设风险控制部,风险控制部负责根据公司各类业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各个风险领域(投资、运作、信用等)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方法,并监督其执行对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改进风险管理方法、技术和模型,组织推动建立、持续优化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新产品、新业务进行独立监测和评估,提出风险防范和控制建议;定期向管理层和合规风控委员会提交风险监控报告。 (2)公司以各机构及职能部门为依托,自上而下,建立了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层、公司经营管理层、职能机构层、具体操作层在内的四级合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第一层为公司治理结构层:由董事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宏观领导,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 第二层为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公司督察长领导下,公司下设公司合规风控委员会进行中观管理。公司合规风控委员会每月召开例会,听取监察稽核部、风险控制部汇报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情况,并作出相应反馈和指示。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控制部,作为公司合规风控管理的职能部门,开展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具体工作。 第四层为具体操作层: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子公司,负责具体合规风控管理职责的执行和操作,对本部门合规风控管理的有效性承担直接责任和第一责任。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内容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环境控制: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务、员工的影响力,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致力于从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企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业务控制: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基金销售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内部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涉及到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易业务控制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司的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研究部门为公司基金投资运作(包括投资策略、资产配置、投资组合、投资对象以及为公司的业务发展等)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管理流程;根据各项研究业务的不同特点和需要,明确岗位分工及职责,并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沟通制度,保持通畅的渠道,确保研究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保留决策记录;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风险控制部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实行严格的人员和空间分离制度,建立交易执合法合规及完整进行审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文件;制定相应的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监控制度。 2)基金销售业务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基金销售制度,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销售业务前台的宣传推介和柜面操作岗位相互分离,销售业务后台的信息处理和资金处理岗位相互分离、互相制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则,建立科学的销售决策机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销售业务的性质,对基金销售业务执行流程进行控制;制定并完善了基金业务规则、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资金清算流程、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对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和发放的控制;建立严格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建立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3)信息披露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按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件及软件的设计、开发均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现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公司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信息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6)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7)其他内部控制机制: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等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山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谢宁 成立时间:1996年2月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06758.548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一)托管业务概况 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2月6日,是一家具有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份、外资股份及众多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南京银行历经两次更名,在全国城商行中率先启动上市辅导程序并于2007年成功上市。目前注册资本为110.68亿元,下辖17家分行,员工总数超15000人。 2014年4月9日,南京银行获得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批复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2014年12月,南京银行获得保监会批复的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取得资格后,南京银行充分发挥基金公司、资产管理等牌照齐全的优势,持续加强与金融市场、投资银行等业务的条线联动优势,托管产品种类不断丰富,目前可以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托管、私募投资基金托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信托计划保管、银行理财业务托管、保险资金托管、QDII托管等业务。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规模保持稳定增长,截至2024年12月31日,托管规模达2.79万亿。 (二)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于 2013年,下设业务运营部、内控稽核部等八个内设部门,其中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三)托管系统情况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由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建,使用的是市场上主流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能支持目前市场上大多数基金托管业务,且与本行的其他业务系统严格分离。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南京银行建立了涵盖范围齐全、职责边界较为清晰的全面风险管理治理架构。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控稽核部,配备内控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工作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或 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祁冬灵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业务规则。 2.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2)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山大街 88号 法定代表人:谢宁 客服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3)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A栋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33号院 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1908-191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付朝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师:虞荣方、滑丽蓉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乌爱莉 经办注册会计师:乌爱莉、邓雯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关于准予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406号)核准。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类别:债券型发起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本基金在一定期间内封闭运作,不接受基金的申购、赎回;在封闭期结束和下一封闭期开始之间设置开放期,受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申请。 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的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于2018年2月2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工作已于2018年2月2日结束。 本基金募集的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募集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1,510,000,000.00份。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2 月 2 日通过诺安基金直销认购本基金 10,001,000.00 元,认购费用为1,000 元,折合本基金为 10,000,000.00 份(不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以上固有资金作为本基金的发起资金,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所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基金合同于2018年2月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如果3个月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如果3个月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三、3个月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3个月期满后的对应日期,若3个月期满后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为3个月期满后该月的最后一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四、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7月26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如果3个月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2017年7月26日至2017年10月25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2017年10月26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为6个工作日,首个开放期为2017年10月26日至2017年11月2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如果3个月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第二个封闭期自2017年11月3日起(包含该日),又由于2018年2月2日次日为非工作日,封闭期相应顺延。所以第二个封闭期为2017年11月3日至2018年2月4日,以此类推。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信息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公告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含该日)起,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含该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者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2、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渠道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各销售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开放期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2、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金额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及余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450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元、100 万元、400万元和10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0520=10,520.00元 赎回费用= 10,520.00×1.5% = 157.80元 净赎回金额= 10,520.00?157.80= 10,362.20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 2天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362.20。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在开放期内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接受并确认所有申请,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3)延期办理: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4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参照前述条款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4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在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时间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在封闭期内,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原则上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同时,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1)固定收益资产配置策略 1)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及货币政策、利率环境、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分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原则上,利率处于上行通道时,缩短目标久期;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则延长目标久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通过跟踪、分析宏观经济数据(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固定资产投资、CPI、PPI、进出口贸易等)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位置,预测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取向及当期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的位置;密切跟踪、关注货币金融指标(包括货币供应量M1/M2,新增贷款、新增存款、准备金率等),判断利率在中短期内的变动趋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措施。 ○2利率变动趋势分析 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量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 ○3久期配置 基于宏观经济环境分析和利率变动趋势预测,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一般的,若预期利率水平上升时,建立较短平均久期的债券组合或缩短现有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若预期利率水平下降时,建立较长平均久期的债券组合或延长现有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以获取较高的组合收益率。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根据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债券价格的相对变化中获利。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受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国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等不同类属的券种收益率变化特征存在明显的差异,并表现出不同的利差变化趋势。基金管理人将分析各类属券种的利差变化趋势,合理配置并灵活调整不同类属券种在组合中的构成比例,通过对类属的合理配置力争获取超越基准的收益率水平。 (2)固定收益类个券投资策略 1)利率品种投资策略 利率品种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基准利率。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首先根据对宏观经济变量、宏观经济政策、利率环境、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分析,预测收结构。其次根据不同利率品种的收益风险特征、流动性因素等,决定投资品种及相应的权重,在控制风险并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最大的收益。 2)信用品种投资策略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是信用产品相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信用品种投资策略具体为: ○1在经济周期上行或下行阶段,信用利差通常会缩小或扩大,利差的变动会带来趋势性的信用产品投资机会;同时,研究不同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不同行业总体信用风险和利差水平的变动情况,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