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普兴3个月定开债券 (018584): 浦银安盛普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号
原标题:浦银安盛普兴3个月定开债券 : 浦银安盛普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号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普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5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23年5月1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039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 投资国债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基差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的相关内容。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涉及主要人员情况变更,本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相应内容(“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中“二、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5年7月21日。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本次未更新。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5月2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2025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7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32 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普兴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普兴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普兴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普兴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普兴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普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普兴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浦银安盛普兴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普兴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第 166号令《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该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 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止。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3个月,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不少于 1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20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8、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在开放期内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 ”)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5189号地下1层、地上1层至地上4层、地上6层至地上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1-7层 成立时间:2007年8月5日 法定代表人:张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00万元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39%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张健先生,董事长。上海交通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1999年 3月进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曾任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总行办公室副主任,上海分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上海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南昌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郑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党委书记,总行资产负债与财务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2024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及董事长。 Pierre-Axel Margulies先生,董事。法国国籍,法国里昂商学院,公司金融专业管理学硕士学位。2016年参加欧洲工商管理学院MBA项目。2012年至2015年进入通用资本担任商业发展部副总监,负责收购及并购业务。2016 年加入布鲁克菲尔德资产管理投资银行, 2017加入贝恩公司任顾问。2018年至今加入安盛投资,2018年至2019年任战略与企业财务官,2020年起至2022年8月任总裁办公室主任。现任安盛投资中国区经理。2022年 8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并担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杨志敏先生,董事。宁波大学英语专业本科,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温州市分行平阳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党总支副书记,平阳支行行长、党总支书记。2007年 2月进入浦发银行,曾任温州分行银行卡及渠道部总经理,温州分行个人银行发展部负责人,总行个人银行总部市场企划部总经理,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移动金融部)副总经理,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总行第一直属党委委员,总行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总行第一直属党委委员,总行私人银行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总经理。2024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 侯林先生,董事。南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就职于天津信托投资公司,任信托业务综合部副总经理,市场开发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部总经理。2003年 1月进入浦发银行,曾任天津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天津分行浦安支行副行长,天津分行资金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行资金总部总经理助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2024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 屠旋旋先生,董事。大学学历,经济师。自1993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资产经营二部主任、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总经理、资产运营三部总经理。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屠旋旋先生现兼任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上海国有存量资产盘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25年3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 张弛先生,董事,总经理。英国兰卡斯特大学金融学硕士。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职。后在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总监;在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副总经理、首席产品官、董事总经理及执行委员会成员等职务;在贝莱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职务;在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代理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等职务。2024年 7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之职。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年 4月加盟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年起担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年1月至2011年9月,担任基德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年11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上海同城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监事职务。2013年2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赵晓菊女士,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本科,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经所博士。1973年参加工作。1983年2月起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副院长,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赵晓菊女士曾担任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执行院长、院长,上海国际银行金融学院首任院长、执行董事,上海仁达普惠金融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长,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5月至今,担任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荣誉院长。 赵晓菊女士现兼任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职务。2020年6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寇宗来先生,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自2003年2月起就职于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先后任讲师、副教授之职。2012年12月至今,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副院长。2023年10月至今,任复旦大学创新与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并兼任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副理事长。2025年 3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王少飞先生,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自1999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上海市东湖(集团)公司科员、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博士后。2010年6月起至今任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教师、会计学副研究员,主要从事会计学的教学与研究。王少飞先生现兼任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动网络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宝武资源有限公司与宝钢资源(国际)有限公司外部董事之职。 2025年3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张长亮先生,监事长。上海财经大学应用经济学(投资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经济师。2009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职于上海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5月进入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历任资产经营部副总经理、上海盛融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资产经营业务总经理。2024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长。 Fabien Malazdra 先生,监事。尼斯大学金融工程学士,拥有15年法律合规及尽职调查方面的丰富经验。2006-2007年期间,任法盛资产管理公司(Natexis Asset Square)对冲基金尽职调查分析师。2007-2013年期间,任摩根芒萨尔投资公司(JPMorgan Mansart Investments)尽职调查副主管。2013年加入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合规顾问、合规经理,2018年8月起至今,任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合规总监。2021年11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 许贤斌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交易员、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交易员/交易主管。2011年6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之职。2022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任帅女士,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甫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风险咨询顾问、耀鸿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经理。2015年 6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风险管理部业务主管,现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2022年10月起,担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张弛先生,董事,总经理。英国兰卡斯特大学金融学硕士。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职。后在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总监;在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副总经理、首席产品官、董事总经理及执行委员会成员等职务;在贝莱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职务;在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代理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等职务。2024年 7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之职。 喻庆先生,督察长。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中国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年 8月起,担任本公司督察长。 汪献华先生,副总经理。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管理系教师;大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高级副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货币市场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交银康联保险人寿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2018年5月30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兼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陈阳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在中关村证券(现为国投证券)任理财规划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任渠道部北方区总经理、诺安基金管理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监兼南部、东北部营销中心总经理。 现任无锡金投浦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12月加入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1年12月进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2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7月起兼任上海分公司负责人,2024年7月起兼任深圳分公司负责人。 顾佳女士,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 2006年7月至2007年9月在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工作。2007年10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监察稽核部业务经理、监察部经理、合规风控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2023年4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赵婷女士,副总经理。厦门大学应用经济学(投资学)博士研究生。曾任厦门银监局、上海银监局科级干部。2014年11月进入上海浦发银行总行工作,历任总行资产管理部投资组合处、固收及专户处处级干部,总行金融市场部贵金属交易处处长,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等职务。2025年 3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蒋佳良先生,总经理助理兼首席权益投资官。德国法兰克福大学企业管理学硕士,2006年至2008年任职中国工商银行法兰克福分行资金部,2009年至2011年任职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担任投资经理,2011年至2015年任职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2015年至2018年任职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中心,历任基金经理和研究部总经理。2018年 6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权益投资部总监助理、研究部副总监、研究部总监。2023年4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首席权益投资官,兼任均衡策略部总经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羿先生,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硕士。2009年4月至2010年6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交易员。2010年6月至2013年7月任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2013年 7月起先后在汇丰晋信基金、富国基金工作,分别在汇丰晋信投资部任职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在富国固定收益投资部任职基金经理。2019年3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公司,在固定收益投资部担任总监助理一职,现任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2019年 7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7月起担任浦银安盛盛勤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6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6月起担任浦银安盛普嘉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8月起担任浦银安盛普华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9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债3-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2月起担任浦银安盛稳健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7月起担任浦银安盛普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 11月起担任浦银安盛稳健富利18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祁庆先生,复旦大学运筹学与控制论专业硕士。2013年6月至2018年6月就职于兴业银行总行投行与金融市场风险管理部,任市场风险管理处业务管理岗。 2018年6月至2023年8月就职于兴业银行总行同业金融部,任同业资产业务中心资产业务处业务管理岗。2023年 8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之职。2024年1月起担任浦银安盛普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1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季季盈9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 2月起担任浦银安盛盛融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陶祺,任职时间2023年6月29日至2025年7月21日。 (五)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公募基金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张弛先生,本公司总经理,董事。 蒋佳良先生,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首席权益投资官。 孙晨进先生,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张川先生,本公司FOF业务部业务主管,基金经理。 俞瑾女士,本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2、公募基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张弛先生,本公司总经理,董事。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李羿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涂妍妍女士,本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监。 曹治国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由其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和全体员工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过程,旨在为实现基金管理人经营目标、财务报告和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经营效率和效果、投资组合和基金管理人资产的安全完整、守法合规等提供合理的保证。内部控制体系是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度的总称。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则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 1、内部环境 内部环境是基金管理人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层、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审计部。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督 督察长、审计部、法律合规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层次上应当涵盖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和全体员工,在内容上应该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在流程上应当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重要性原则:在内部控制体系中使用适当的风险评估手段并应当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重要业务与事项及评估为高风险的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 4、制衡性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和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履行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应当具有独立性。各投资组合资产、基金管理人固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6、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争取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更优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审计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在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之上,公司建立了三层次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自我管理和检查。所有员工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二层次为公司管理层及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部及法律合规部的控制及管理。公司管理层、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部及法律合规部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支持各个部门和各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及下设的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审计部的监督控制。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会、及下设的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审计部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流程,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为执行内部控制措施以实现内部控制目标,在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从其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行的依据; 2、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经董事会的审阅与批准。 3、基本管理制度。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规范公司管理和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以业务为中心,就业务开展的目标、原则、过程、风险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的审阅与批准。 4、业务管理规定及部门规章等。业务管理规定及部门规章等主要在执行内部控制大纲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以业务管理环节和部门管理为中心,对业务操作管理方法、具体流程及部门管理方法及岗位职责等作出明确和细化的规定,以规范部门内部和部门与部门之间、具体业务操作环节等工作的开展。业务管理规定及部门规章等应经公司执行委员会的审阅与批准。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10.51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122.26亿元,同比增长 0.66%,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72.05亿元。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证券基金处、信托保险处、理财私募处、需求支持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处、运行管理处,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5年3月31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75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5048.94亿元,基金份额合计23554.81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兴业银行相关制度对兴业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 5189号地下 1层、地上 1层至地上 4层、地上 6层至地上 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89号 S2座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2、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二)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 5189号地下 1层、地上 1层至地上 4层、地上 6层至地上 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89号 S2座 1-7层 法定代表人:张健 联系人:孙赵辉 电话:(021)23212909 传真:(021)2321298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号嘉地中心 27层 负责人:徐晨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341670 联系人:周蕾 经办律师:宣伟华、周蕾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号 1幢外经贸大厦 901-22至 9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号 1幢外经贸大厦 901-22至 901-26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维、肖厚发 经办会计师:张振波、姜爱悦 联系人:张振波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在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系统、直销系统、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叫中心系统、外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浦银安盛普兴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039号文准予注册,于 2023年 6月 26日至 2023年 6月 28日向社会公开募集。 本基金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391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 7,990,008,096.87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749.23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00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浦银安盛普兴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 2023年 6月 29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已于2023年10月9日开放了申购和赎回业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等业务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该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等业务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时,除直销机构(柜台方式)外,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0.1元(含申购费),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0.1元(含申购费)或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或免除上述费用,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如果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47,241.11份。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缴纳赎回费,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在同一开放期内持有时间为5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200=11,200元 赎回费用=11,200×1.50%=168元 赎回金额=11,200-168=11,032元 即: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在同一开放期内持有时间为5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032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四)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1)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2)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在开放期内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重新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开放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且对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构要求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九、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履行适当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证券/期货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一、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并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一方面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的资产配置、久期管理、类属配置进行动态管理,寻找各类资产的潜在良好投资机会,一方面在个券选择上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通过流动性考察和信用分析策略进行筛选。整体投资通过对风险的严格控制,运用多种积极的资产管理增值策略,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实施整体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变化、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经济周期等要素的定性与定量的考察,预测各大类资产未来收益率变化情况,在不同的大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债券类资产投资策略 (1)久期与期限结构管理策略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最主要的风险来源和收益来源之一,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核心指标是久期。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的分析,对债券市场走势作出判断,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情景的分析,分别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进一步调整组合的期限结构,使本基金获得较好的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资产的合理组合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类属配置主要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场利差、企业债与国债的信用利差等,寻找价值相对低估的投资品种。 (3)个券选择策略 通过分析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4)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评级在 AA+及以上级别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其中债项评级为 AAA的信用债资产市值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 50%-100%,买入债项评级为 AA+的信用债资产市值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 0-50%。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若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评级。 本基金对信用债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本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在本基金信用分析方面,为了在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本基金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分析。此分析主要通过三个角度完成:①独立第三方的外部评级结果;②第三方担保情况;③基于基金管理人自有的数量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的内部评价。该模型在信用评价方面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部分关键的财务指标分析判断债券发行企业未来出现偿债风险的可能性,从而确定该企业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与利率水平。主要关键的指标包括:NET DEBT/EBITDA、EBIT/I、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经营活动现金流/总负债。其中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主要分析企业债务水平与结构,其他的指标主要分析企业经营效益对未来偿债能力的支持能力。 (5)回购策略 该策略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是风险较低的投资策略。即在基础组合的基础上,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同时选择适宜期限的交易所和银行间品种进行投资以获取骑乘及短期债券与货币市场利率的利差。 (6)中期票据投资策略 通过浦银安盛信用分析系统,遴选收益风险平衡或被市场错误定价的中期票据,兼顾流动性,以持有到期为主,波段操作结合的方式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 3、国债期货交易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交易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开放期开始前 10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 10个工作日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开放期内,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在开放期内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