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天海防务(300008):向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提起诉讼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1)原告损失暂计人民币 1,000万元及利息(其中 200万元部分的利息自 2023年 10月 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600万元部分的利息自 2024年 7月 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另外 200万元部分的利息自 2024年 12月 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2025年 5月,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公司关于李露业绩补偿案一审判决的第三项判决上诉请求,决定另案提起诉讼。本次起诉即为另案提起的诉讼。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5年1月,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0117民初1363号】,因原告不服上述(2024)沪0117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之第三项判决,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之第一、第二项判决,双方分别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10日披露的《关于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业绩承诺诉讼的进展暨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2025年5月26日,经慎重考虑,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一审判决书第三项判决的上诉请求。 近日,公司作为原告就2015年至2019年期间,全资子公司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海运”)与相关单位订立的七份采购合同所涉退款事宜,通过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对金海运原股东李露女士提起诉讼。目前公司收到了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5)苏1202民初4960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泰州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李露 4、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5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和《盈利承诺补偿协议》(以下称《补偿协议》),约定原告以非公开发行5,000万股股票及支付现金65,700万元的方式收购被告持有的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海运公司”)100%股权,总交易对价为13.55亿元。协议约定,在2015年度至2017年度(以下简称“盈利承诺期”),金海运公司仍由被告及其团队经营管理,被告承诺金海运公司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28,743万元。 若被告不能完成前述业绩,须以现金形式对原告进行补偿。就股权交割过渡期相关事项,《购买资产协议》第8.2.9条约定:“交割日之前标的资产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违法、违规、违约、侵权行为、或有负债导致标的资产及其下属子公司在交割日之后遭受罚款、赔偿等实际损失的,由乙方予以承担。” 《购买资产协议》和《补偿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及相应股票,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2016年4月1日,被告将金海运公司全部股权正式过户到原告名下,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盈利承诺期内,金海运公司由被告实际经营管理。 2015年至2019年期间,金海运公司与相关单位先后订立7份采购合同,约定相关单位从金海运公司采购合计248套设备,该系列采购合同均已实际履行。相关单位对上述7份设备的定价审核工作,是以被告及其管理团队在2015年提交的报价材料为基础的,该设备项目仅经过一次审价,此后采购的价格均以该次审价结论为准。 2024年6月26日,针对该设备采购项目,相关单位审价机构成立价格复核组,对设备进行价格复核。经调查复核,相关单位要求金海运公司清退上述设备项目款项2,797.44万元。截至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原告已通过金海运公司实际向相关单位退款1,000万元。 原告认为,上述采购合同所涉退款事宜,完全是由金海运公司股权交割日之前被告在项目报价过程中从事的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所引发的,在交割日之后给原告及金海运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按照前述《购买资产协议》第8.2.9条的约定,就案涉清退款项导致的损失,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5、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暂计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其中200万元部分的利息自2023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600万元部分的利息自2024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另外200万元部分的利息自2024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重大诉讼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以上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情况,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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