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ETF易方达 : 易方达国证通用航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通用航空ETF易方达 : 易方达国证通用航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国证通用航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易方达国证通用航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25年5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国证通用航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93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国证通用航空产业指数。 (1)选样空间 满足下列条件的 A 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 1)非 ST、*ST 证券; 2)科创板证券、北交所证券上市时间超过 1 年,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 6 个月; 3)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考察期内证券价格无异常波动; 6)公司业务涉及航材及基础设施、飞行器制造、运营服务及场景应用等通用航空产业相关领域。 (2)选样方法 首先,计算入围选样空间证券在最近半年的日均总市值和日均成交金额; 其次,剔除最近半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后 10%的证券; 然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证券按照最近半年的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前 50 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3)指数计算 指数采用派氏加权法,依据下列公式逐日连锁实时计算: 实时指数=上一交易日收市指数×Σ(样本实时成交价×样本权数×权重调整因子)/Σ(样本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样本权数×权重调整因子)。 其中,样本权数调整方法参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指数计算与维护细则。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等指数信息详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nindex.com.cn。 4、本基金投资于国证通用航空产业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税收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主要集中于通用航空产业公司的集中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等;(2)ETF运作的风险,包括可接受股票认购导致的风险、参考 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申购/赎回份额上限的风险、沪市成份证券申赎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不合理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险、基金分红特殊安排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退市风险等;(3)投资特定品种(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存托凭证等)的特有风险;(4)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5、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场内投资采用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投资部分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纪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该种交易和结算模式可能增加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信息系统风险、操作风险、交易指令传输和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信息泄露的风险等。 6、根据本基金现行适用的清算交收和申赎处理规则,当日竞价买入的基金份额,当日可以赎回;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以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 ETF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的更新,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清楚了解相关规则流程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及业务规则已经认可。 7、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8、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1 第二部分 释 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安排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5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7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3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8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9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21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易方达国证通用航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国证通用航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国证通用航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国证通用航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国证通用航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国证通用航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国证通用航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国证通用航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1、标的指数:指国证通用航空产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2、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4、《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3、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基金合同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5、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7、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吴欣荣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联席),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总经理,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王麒麟先生,管理学、法学学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曾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业务员、农业项目部经理助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管理二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信托管理部副经理、经理、副总经理,信托管理一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徐佑军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广州交通房地产公司开发部员工,广东珠江投资公司企管部员工,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湖北总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投行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兼并收购部执行董事、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公司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公司合规总监、合规与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邝广雄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执行总裁,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盈峰普惠互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盈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佛山市盈峰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宁波盈峰睿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宁波盈峰捭阖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宁波盈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曾任美的日电集团财务经理,美的美国公司财务经理,美的厨房电器财务总监,美的中央空调财务总监,美的库卡中国合资公司财务总监。 陈媛女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曾任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资金业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资金业务部部长、融资管控部部长,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部长。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广东神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凯强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南通苏锡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创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专家委员。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管理工程系助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技术经济与管理系主任、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党委书记,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商学院会计与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闪送必应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讲师,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长江商学院行政副院长、DBA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能先生,经济学学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职工董事、审计部总经理。曾任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塑胶公司财务部员工,广州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经理,广东粤财实业发展公司财务部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审计部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裁,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党群工作部联席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财富管理基金销售(广州)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员,深圳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 吴镝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财富管理基金销售(广州)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交易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交易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权益运作支持部总经理。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QFI业务负责人。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委员会委员。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财富管理基金销售(广州)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发展研究中心总经理。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财富管理基金销售(广州)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财富管理基金销售(广州)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陈丽园女士,管理学硕士、法律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财富管理基金销售(广州)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合规内审部总经理,首席营运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易方达财富管理基金销售(广州)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宣传策划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核部总经理,易方达财富管理基金销售(广州)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作,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骏先生,会计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市场官)、渠道与营销管理部总经理、产品设计与业务创新部总经理。曾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曾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刘硕凌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创新研究中心总经理、系统研发中心副总经理,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项目经理、科技子公司副总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智能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科技部副总经理、创新研究中心副总经理。 2、基金经理 张泽峰先生,工学博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研究员。张泽峰历任基金经理及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如下:
3、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伟斌先生、庞亚平先生、余海燕女士。 林伟斌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庞亚平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统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规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基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丁香国际商业中心东塔11楼 成立时间:2000年05月19日 注册资本:863598.7294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2000】52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1170号 联系人:江咏絮 电话:95562-6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人员情况: 苏军良,男,1972年11月出生,硕士学位,正高级经济师。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曾任兴业银行南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福建省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 刘志辉,男,1969年 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国际商务师。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裁,兼任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副主席。曾任福建省政府办公厅信息技术处、证券办公室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福建证监局机构处、上市处、稽查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等职务。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全国性、综合类、创新型、集团化、国际化证券公司,成立于1991年10月29日。2010年10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601377.SH)。公司注册地为福建省福州市,主要股东有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申新(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 截至2025年3月末,集团总资产2898亿元,净资产628亿元,境内外员工近九千人,公司综合实力和核心业务位居行业前列,已发展成为涵盖证券、基金、期货、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另类投资、境外业务、区域股权市场等专业领域的证券金融集团。 兴业证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依法经营、稳健经营、文明经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新形势下,兴业证券提出了“建设一流证券金融集团”的战略目标,正朝着专业化、集团化、国际化方向奋力迈进。明确提出要把公司建设成为具有一流的资本实力,一流的风险管理能力,一流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一流的人才和优秀企业文化、科学的机制体制以及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一流证券金融集团。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基金托管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由专门的一级部门资产托管部具体负责基金托管业务,资产托管部内设各处负责人均具有证券及基金从业资格,具备多年券商及基金公司相关工作经验。基金托管人针对本基金配备了经验丰富的估值核算、投资监督、资金清算及交收等人员,主要成员均为硕士研究生学历,具备多年银行、券商、基金等相关领域工作经验,具备证券及基金从业资格。团队人员从事过公募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等多类型产品的估值核算工作,能够及时处理资金清算和交收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具备足够丰富的托管业务处理经验。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年 11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170号。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始终坚持“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的经营思想,坚持“稳健规范、长远发展”的经营原则,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的发展积累,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公募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较为全面的托管产品类型体系。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托管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有审计部、合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内控部门,组织和实施公司合规及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相关工作。定期对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制全面性、有效性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内部也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独立行使稽查监督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已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形成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托管业务规范操作,内控机制得到有效实施;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机制,制约机制有效执行;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操作区域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录像监控;业务实现系统化操作,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最大限度防范操作风险。 4、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复核。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及时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吴欣荣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网下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严峰 电话:(0755)25946013 传真:(0755)25987122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6号24-2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6楼 负责人:祝志群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师:郭东雪、谭俊辉 联系人:谭俊辉 四、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赵雅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募集,并经2025年5月 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国证通用航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93号)注册。 一、基金的类别、基金的运作方式、标的指数、基金存续期限、基金面值及认购价格 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标的指数:国证通用航空产业指数 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面值及认购价格: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二、募集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本基金具体发售方式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为准。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上述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网下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五、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七、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已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2、如投资者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应开立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3、如投资者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除了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外,还应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4、已购买过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率不超过 0.80%,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超过0.8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 3、投资者多次提交现金认购申请的,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九、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1,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0%,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元,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80%=8.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80%)=1,008.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00 / 1.00=2份 即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0%,投资人需准备 1,008.00元资金,假设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元,方可认购到1,000+2=1,002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4、认购申请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 投资者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一经申报,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5、清算交收 投资者提交的认购委托,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 800,000份,认购费率为 0.50%,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 10元,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费用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800,000×0.50%=4,000元 认购金额=1.00×800,000×(1+0.50%)=804,000元 该投资人所得认购份额为:净认购份额=800,000+10/1.00=800,010份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 800,000份,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804,0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可得到800,010份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计算。 3、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10万份以上(含 10万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4、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清算交收 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应以 A股账户认购。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符合要求的国证通用航空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3、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国证通用航空产业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认购申报数量异常、长期停牌、流通(减持)受限或存在其它异常情况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清算交收 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T+1日起,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冻结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并将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 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申请股票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机构的规则和流程,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本基金在上海、深圳开立的证券 账户。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00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只股票,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只数。如投资人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计算方式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某只股票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对于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登记结算机构将不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正常情况下,投资者未确认的认购股票将在认购截止日后的 4个工作日起可用。 ②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特别提示:投资者须确保其用于认购的股票没有权利瑕疵,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证券交易所允许以股票认购 ETF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利息折份额数量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三、募集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2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时参考。IOPV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计算的,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含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登记结算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上市交易的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参照执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目前仅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跨市场股票 ETF场内申赎模式,即“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模式,未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开通场外实物申赎模式(指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业务系统以深、沪证券市场组合证券办理跨深、沪证券市场交易型基金的申购、赎回),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