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津投城开(600322):津投城开诉讼进展公告

时间:2025年07月12日 00:35:52 中财网
原标题:津投城开:津投城开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津投城开 公告编号:2025—067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为执行阶段;案件二为一审判决;案件三为一审判决;案件四为二审阶段;案件五为终审判决;案件六为一审判决;案件七为一审判决;案件八为一审裁定;案件九为一审判决;案件十为一审判决;案件十一为一审判决;案件十二为一审判决;案件十三为一审判决;案件十四为终局裁决;案件十五为终审判决;案件十六为终审判决;案件十七为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二中津投城开、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三中津投城开、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四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治远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为涉诉第三人;案件五中津投城开、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六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七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津投城开第二分公司为涉诉第三人;案件八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九中津投城开、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十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十一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十二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十三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十四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治远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十五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十六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十七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涉案金额30,478,762.52元;案件二涉案金额41,000.00元;案件三涉案金额3,000.00元;案件四涉案金额82,796.50元;案件五涉案金额214,000.00元;案件六涉案金额32,882.57元;案件七涉案金额112,000.00元;案件八涉案金额2,731.00元;案件九涉案金额50,000.00元;案件十涉案金额733,053.00元;案件十一涉案金额629,589.00元;案件十二涉案金额3,426,497.00元;案件十三涉案金额7,082,770.60元;案件十四涉案金额49,900.00元;案件十五涉案金额35,987.16元;案件十六涉案金额1,894,898.58元;案件十七涉案金额(未包含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十七起诉讼,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了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次十七起诉讼的基本情况

序 号案件编号原告/执 行人被告/第三人受理机构案由涉案金额(元)案件阶段
1(2025)津 03民终630 号天津功达 兆财建筑 工程有限 公司天津市天房海 滨建设发展有 限公司、津投城 开天津市滨海新 区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30,478,762.52执行阶段
2(2025)津 0101民初 3645号天津渤海 律师事务 所津投城开、天津 市华塘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区 人民法院诉讼代理合同 纠纷41,000.00一审判决
3(2025)津 0101民初 3767号天津渤海 律师事务 所津投城开、天津 市天房海滨建 设发展有限公 司天津市和平区 人民法院诉讼代理合同 纠纷3,000.00一审判决
4(2025)津 0103民初 2339号天津市家 天下璟嘉 房地产经 纪有限公 司天津居善电子 商务有限公司, 第三人:天津市 治远房地产销 售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 人民法院服务合同纠纷82,796.50二审阶段
5(2025)津 01民终 1708号天津渤海 律师事务 所津投城开、天津 市华亨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区 人民法院诉讼代理合同 纠纷214,000.00终审判决
6(2025)津 0113民初80 号安志凯、于 楠天津市华景房 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天津市北辰区 人民法院商品房预售合 同纠纷32,882.57一审判决
7(2024)津 0101民初 14105号天津渤海 律师事务 所津投城开、第三 人:津投城开第 二分公司天津市和平区 人民法院诉讼、仲裁、人 民调解代理合 同纠纷112,000.00一审判决
8(2025)津 0101民初 2117号谢海翔、杨 秀丽津投城开天津市和平区 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2,731.00一审裁定, 原告撤诉
9(2025)津 0101民初 2900号天津渤海 律师事务 所津投城开、天津 市华兆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区 人民法院诉讼代理合同 纠纷50,000.00一审判决
10(2025)津 0105民初 3062号天津绿苑 园林绿化 工程有限 公司天津市华博房 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津投城开天津市河北区 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733,053.00一审判决
11(2025)津 0105民初 2956号天津绿苑 园林绿化 工程有限 公司天津市华博房 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津投城开天津市河北区 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629,589.00一审判决
12(2025)津 0105民初 2955号天津绿苑 园林绿化 工程有限 公司天津市华博房 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津投城开天津市河北区 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3,426,497.00一审判决
13(2024)津 0113民初 17397号于普文天津市华景房 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津投城 开,第三人:天 津市宝地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 人民法院债权人代位权 纠纷7,082,770.60一审判决
14津南开劳人 仲裁字 [2025]第352 号邢凯天津市起跑线 人力资源咨询 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治远房 地产销售有限 公司天津市南开区 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49,900.00终局裁决
15(2025)津 02民终4486 号天津市津 房物业管 理有限公 司天津市华亨房 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天津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物业服务合同 纠纷35,987.16终审判决
16(2025)津 03民终3285 号福建天闽 建筑装饰 集团有限 公司天津功达兆财 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天津市天 房海滨建设发 展有限公司、第 三人:天津市鸿 锦建筑装饰工天津市滨海新 区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1,667,382.00终审判决
   程有限公司    
17(2025)津 0101民初 2982号天津市和 平区易丰 商业商行津投城开天津市和平区 人民法院财产损害赔偿 纠纷9,531.00一审判决
2024 9 3
上述诉讼具体情况详见津投城开 年 月 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
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修订稿)》、2024年10月31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2024年12月14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0)、2025年4月22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2024-032 2025
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公告》(公告编号: )、
年4月22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二、本次十七起诉讼的进展情况
1、案件一:天津功达兆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津投城开
2025年5月8日,公司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5)津0116执769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通知书》,要求按照生效判决、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履行相关义务。

2、案件二: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诉津投城开和天津市华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
2025年5月16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101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被告津投城开给付原告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费41,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三: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诉津投城开和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案
2025年5月19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101民初3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津投城开给付原告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费3,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四:天津市家天下璟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天津居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治远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案
2025年5月12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103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居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家天下璟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2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5月19日,天津居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天津市家天下璟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治远公司为第三人,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不向被上诉人支付佣金25,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6月17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津02民终4521号传票。

5、案件五: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诉津投城开和天津市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
2025年5月15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1民终1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案件六:安志凯、于楠诉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
2025年4月22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113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7、案件七: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诉津投城开、第三人:津投城开第二分公司案
2025年5月7日,公司收到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4)津0101民初14105号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2025年6月10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下达(2024)津0101民初14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被告津投城开给付原告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费112,000元。

8、案件八:谢海翔、杨秀丽诉津投城开
鉴于原告谢海翔、杨秀丽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25年4月24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 0101民初 21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海翔、杨秀丽撤诉。

9、案件九: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诉津投城开和天津市华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
2025年5月23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101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被告津投城开给付原告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费5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10、案件十:天津绿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
2025年5月26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105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被告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绿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33,05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11、案件十一:天津绿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
2025年5月27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105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被告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绿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29,58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12、案件十二:天津绿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
2025年5月26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105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被告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绿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426,497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13、案件十三:于普文诉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第三人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
2025年5月30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下达(2024)津0113民初17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被告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于普文【(2022)津0113民初9415号案件】工程款6,852,770.6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垫付的农民工保证金230,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2022)津0113民初9415号案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原告于普文的其他诉讼请求。2025年6月9日,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4)津0113民初17397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于普文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二审判决。

14、案件十四:邢凯诉天津市起跑线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治远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案
2025年6月6日,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5]第352号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申请请求。

15、案件十五:天津市津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
2025年6月10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2民终4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6、案件十六:福建天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诉天津功达兆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鸿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
2025年5月7日,福建天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功达兆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公司收到上诉状、传票。202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3民终3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7、案件十七:天津市和平区易丰商业商行诉津投城开
2025年6月30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101民初2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被告津投城开赔偿原告天津市和平区易丰商业商行因漏水遭受的经济损失1,54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了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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