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泉为(300716):新增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
证券代码:300716 证券简称:ST泉为 公告编号:2025-052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 (1)诉讼阶段: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30,714,234.55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 (1)诉讼阶段: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30,370,560.89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秦皇岛博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货款金额:人民币5,459,905元 (4)利息:以4642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以738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26日起按 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倍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5)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为一审判决结果,本次判决为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 近日,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与东莞国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高分子”)、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肇庆汇展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邵鉴棠、杨娜、梁龙飞一案有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传票及起诉状。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被告一:东莞市国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肇庆汇展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邵鉴棠(邵鑑棠) 被告五:杨娜 被告六:梁龙飞 2、受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东莞国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利息复利、罚息复利共计 30564634.55元(暂计至 2025年 5月 7日,此后利息、罚息、利息复利、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至借款清偿日止); (2)判令被告东莞国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49,600元; (3)判令被告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邵鉴棠(邵鑑棠)、杨娜对被告东莞国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梁龙飞对被告东莞国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原告对被告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肇庆汇展塑料科技限公司、邵鉴棠(邵鑑棠)、杨娜提供的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抵押权,并对其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原告对被告东莞市国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以下应收账款享有质押权,并对其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东莞市国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以其现在及未来(202年10月17日至2028年10月17日)不少于4,500万元的应收账款(登记证明编号:26588437003359879424); (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请求暂合计人民币30,714,234.55 元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东莞国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兴银粤借字(东莞)第20240422GF01号],约定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4年4月29日至2025年4月28日。 2024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东莞国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兴银粤借字(东莞)第20240422GF02号],约定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4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7日。 上述合同签订后,兴业银行如约向国立高分子发放贷款,但国立高分子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故被兴业银行诉至法院。国立高分子原为公司持股比例 100%的全资子公司,于2024 年 9 月 13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4 年第十次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及 2024年 9月 30日经公司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转让给自然人梁龙飞,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4日在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东莞市国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公告》(2025-090) 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 近日,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与东莞市国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运动器材”)、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肇庆汇展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邵鉴棠、杨娜、梁龙飞一案有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传票及起诉状。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被告一:东莞市国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肇庆汇展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邵鉴棠(邵鑑棠) 被告五:杨娜 被告六:梁龙飞 2、受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东莞市国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利息复利、罚息复利共计30,220,960.89元(暂计至2025年5月7日,此后利息、罚息、利息复利、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至借款清偿日止); (2)判令被告东莞市国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49,600元; (3)判令被告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邵鉴棠(邵鑑棠)、杨娜对被告东莞市国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梁龙飞对被告东莞市国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原告对被告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肇庆汇展塑料科技限公司、邵鉴棠(邵鑑棠)、杨娜提供的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抵押权,并对其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原告对被告东莞国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以下应收账款享有质押权,并对其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东莞国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其现在及未来(202年10月17日至2028年10月17日)不少于4500万元的应收账款(登记证明编号:26576011003359869985); (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请求暂合计人民币30,370,560.89 元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4月28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东莞市国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兴银粤借字(东莞)第 20240422YD01号,约定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4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7日。 2024年4月29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东莞市国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兴银粤借字(东莞)第 20240422YD02号],约定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4年4月29日至2025年4月28日。 上述合同签订后,兴业银行如约向国立运动器材发放贷款,但国立运动器材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故被兴业银行诉至法院。国立运动器材原为公司持股比例 100%的全资子公司,于2024 年 9 月 13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4 年第十次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及 2024年 9月30日经公司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转让给自然人梁龙飞,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4日在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东莞市国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公告》(2025-091)。 三、秦皇岛博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泉为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泉为”)收到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秦皇岛博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冠科技”)与安徽泉为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5】皖1324民初5322号)。本案前期公告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 5月 29日在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和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秦皇岛博冠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泉为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受理法院: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3、案件审理情况及判决结果:原告秦皇岛博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泉为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1)安徽泉为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秦皇岛博冠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380000元及利息(以4642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倍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738000元为基数,自 2025年 5月 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安徽泉为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秦皇岛博冠科技有限公司代理费50000元; (3)驳回秦皇岛博冠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490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泉为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二)处于尚未开庭审理阶段,秦皇岛博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故暂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以公司本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正在积极寻求合理的处理方案,加强与相关方的沟通与协商,争取尽快妥善解决诉讼事项。 上述诉讼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东莞市第一份人民法院开庭传票》 2、《民事起诉状》等 特此公告。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