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家盈债券 (006761): 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5年06月20日 10:28:10 中财网

原标题:银河家盈债券 : 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1月30日《关于准予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87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未知价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次更新内容为因涉及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基金托管人信息及相关服务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年12月14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 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38 七、基金合同生效 .................................................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40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52 十、基金的投资 ................................................... 53 十一、基金财产 ................................................... 63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4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69 十四、基金的费用 ................................................. 71 十五、基金税收 ................................................... 7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十八、侧袋机制 ................................................... 83 十九、风险揭示 ................................................... 83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9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2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34
一、绪言
《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 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或称“基金投资者”、“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7、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8、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6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21-2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21-22层
法定代表人:胡泊
成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10000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2500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250012.5%
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2500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50012.5%
合 计20000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胡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首席运营官兼战略发展部总经理、股权管理部总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史平武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直属国贸支行副行长、太原市分行副行长;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金融机构部负责人;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经委书记、总经理和公司董事。

董事吕智先生,中共党员,哲学博士。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历任斯伦贝谢公司现场工程师、高级现场工程师、总现场工程师、现场服务经理、市场拓展经理、技术经理,中投海外直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投君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事王韬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市财税局第四分局查帐一所科员,人教科团总支副书记、科员、副科长、分局一所副所长,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上海市财税科学研究所副所长,上海市财税局规划处处长、办公室主任,上海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监督检查局局长、监督检查局党组书记、涉外经济处(金融处)处长、一级调研员、二级巡视员。现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董事付维刚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快乐购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高级总监,江西博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2018年 3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投资主管,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2017年2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厂技术员、大港油田局办公室科员、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现任中石油集团资本运营部处长,中石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专职外部董事。

独立董事田国林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机械(电子)工业部机床工具局经济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部基建贷款处、信贷一部综合处经济师,信贷一部机电轻纺处副处长,信贷管理部交通邮电处副处长(主持工作),信贷管理部部务秘书(主持工作),信贷风险管理部分行监管二处副处长、处长,信贷风险管理部综合处处长,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甘肃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挂职担任);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裁、副总裁1级。

独立董事陈冬梅女士,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年 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金融学会中国金融论坛(CFF)成员、国家金融实验室高级研究员、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政府研究室外脑专家。

独立董事楼建波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长;曾任英国剑桥大学中国商法讲师。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11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党建工作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监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史平武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直属国贸支行副行长、太原市分行副行长;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金融机构部负责人;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2023年 5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党委书记、总经理和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吴磊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2004年 4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市场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战略规划部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证书,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审、财务、资产评估等工作。

2007年加入银河基金,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内审)、财务部总监、综合管理部总监。

首席信息官管良权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先后在上海神通电信有限公司、金信证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系统开发、信息技术管理等相关工作。2021年12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蒋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19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曾先后在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4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6年8月起担任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至2022年6月担任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起担任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至2022年6月担任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至2020年4月担任银河久益回报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起担任银河君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担任银河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至2020年6月担任银河君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起担任银河君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21日起转型为银河君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担任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至2022年6月担任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至2019年12月担任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担任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2月至2022年2月担任银河睿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2月至2022年6月担任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起担任银河睿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11月起担任银河睿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2月至2020年3月担任银河如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月起担任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12月起担任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 10月起担任银河景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9月起担任银河CFETS0-3年期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刘铭先生,2018年12月至2020年2月;韩晶先生,2019年1月至2020年2月;蒋磊先生,2019年1月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权益投委会:副总经理吴磊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监郑巍山先生,股票投资部副总监袁曦女士。

固收投委会:副总经理吴磊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郑可成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蒋磊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张沛先生,研究部固收研究员洪汉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 1388号浦银中心 A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时间:1992年 10月 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为忠,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开发区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总审计室总审计师兼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纪委书记、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建设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小企业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业务总监。现任中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25年 3月 3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14203.76亿元,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 485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21-2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21-22层
法定代表人:胡泊
公司网站:www.cgf.cn(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A-F座3楼(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 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5号3404_A单元
邮政编码:510630
电话:020_88524556
传真:020_88524556
联系人:王晓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代销机构
(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或95501
网址:bank.pingan.com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网址:www.cib.com.cn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7)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客户服务电话: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1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www.xzsec.com
(1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1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1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0)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21)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2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6)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91
网址:www.tfzq.com
(2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2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sd.citics.com
(3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3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3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2)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户服务电话:95788
网址:www.txfund.com
(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6)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www.danjuanfunds.com
(7)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50688
网址:funds.hexun.com
(9)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1)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1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3)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5)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8)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203号4楼南部407室
法定代表人:粟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1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20)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2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2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21-2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21-22层
法定代表人:胡泊
电话:021-38568888
传真:021-38568800
联系人: 富弘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廖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 邹俊
联系电话:+86 (10) 8508 5000
传真:+86 (10) 8518 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国蓓 汪霞
联系人: 汪霞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987号
注册日期:2018年11月30日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以及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七、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8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单独计算;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0.8%
50万元(含)至200万元0.5%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0.3%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日1.50%
7日≤N<30日0.10%
N≥30日0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日1.50%
N≥7日0
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存量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4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0=38,156.29份
投资人申购份数为38,156.29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为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9,999,000.00/1.0400=9,614,423.08 份
投资人申购份数为9,614,423.08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 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3:某投资人投资 4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00元
申购份额=40,000.00/1.0400=38,461.5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38,461.54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 4:某投资人申购 1万份 A类基金份额后,又在第 6日(7日内)赎回 1万份 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1.5%=152.4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52.40=10,007.6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其持有期为 6日(7日以内)的 1万份 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7.60元。

例5: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间大于7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0.0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0.00=10,16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间大于7日,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6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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