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R爱康1: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措施决定

时间:2025年05月15日 19:03:34 中财网
原标题:R爱康1:关于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235 证券简称:R爱康 1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措施决定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89号)、《关于对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90号)
收到日期:2025年 5月 14日
生效日期:2025年 5月 14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类别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 限公司控股股东 /实 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公司或其 子公司挂牌公司
邹承慧董监高董事长、总裁
史强董监高原董事、原总裁
易美怀董监高原监事
沈龙强董监高原董事、原高级副总裁、原董事会秘书
ZHANG JING(张静)董监高原副总裁、原董事会秘书
施周祥董监高原董事、原高级副总裁、原财务总监
李静董监高原财务总监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1、《关于对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89号)主要内容:
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7日,你公司通过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科技)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承诺你公司及关联方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增持爱康科技的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1亿元。截至爱康科技退市,你公司及关联方未增持爱康科技股份。

2、《关于对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90号)主要内容: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邹承慧、史强、易美怀、沈龙强、ZHANG JING(张静)、施周祥、李静: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资金占用、担保、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事项;二是少计费用虚增利润导致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三是2022年3月25日《关于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股权结构拟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2年 9月 9日《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比例超过 1%的公告》、2022年11月5日《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解除质押、解除司法冻结及司法拍卖被动减持完成过户暨权益变动的公告》披露不完整。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1、公司上述未完成前期作出的承诺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规定所述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二条及第三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及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一条及第五十一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邹承慧对上述违规事项承担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及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及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时任董秘沈龙强对上述违规事项承担责任,时任财务总监施周祥对上述第一、二项违规事项承担责任,时任总裁史强、时任总裁易美怀、时任董秘ZHANG JING(张静)、时任财务总监李静对上述第一项违规事项承担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邹承慧、史强、易美怀、沈龙强、ZHANG JING(张静)、施周祥和李静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警示函措施决定对公司当前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警示函措施决定对公司当前财务方面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相关人员专业能力培训,进一步提高会计核算水平,提升会计核算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关于对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89号);
(二)《关于对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90号)。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5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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