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H17红星2 (143345):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被出具警示函措施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代码:143345.SH 债券简称:H17红星 2 债券代码:163128.SH 债券简称:H20红星 2 债券代码:163509.SH 债券简称:H20红星 3 债券代码:175459.SH 债券简称:H20红星 5 债券代码:175587.SH 债券简称:H20红星 7 债券代码:175752.SH 债券简称:H21红星 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财务负 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被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芳芷一路13号舜远金融大厦1栋(北塔)18-25层) 2024年9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年 10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红星控股”)及其重整管理人出具的信息披露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山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第一章 公司债券概况 一、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H17红星2 1、发行人名称: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3、债券简称:H17红星 2 4、债券代码:143345 5、发行金额:发行总额人民币 10亿元,本期债券余额为人民币 9.82507亿元 6、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50% 7、还本付息方式:根据《关于召开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果的公告》,①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期限调整为自 2023年 11月 7日起 30个月;②已于 2023年 6月 30日向每个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以债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每个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为准)兑付不超过 1,000张(含 1,000张)债券的本息;③本期债券截至 2023年 11月 7日的应计未付利息计入后续每张债券的单价,不单独派发利息;本期债券自 2023年 11月 7日(含)以后产生的利息不再单独支付,按分期兑付日(2025年 2月 7日、2025年 5月 7日、2025年 8月 7日、2025年 11月 7日、2026年 2月 7日、2026年 5月 7日)随每期本金兑付金额兑付时支付,利随本清。 8、兑付日:根据《关于召开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果的公告》,本期债券全部债券持有人的最终兑付日为 2026年 5月 7日(上述兑付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沪 0115破 90号《民事裁定书》,法院于 2024年 7月 1日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发行人所有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停止计息并于受理之日提前到期。 (二)H20红星2 1、发行人名称: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3、债券简称:H20红星 2 4、债券代码:163128 5、发行金额:发行总额人民币 4亿元,本期债券余额为人民币 3.997亿元 6、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7.20% 7、还本付息方式:根据《关于召开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23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果的公告》和《关于召开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24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果的公告》,①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期限调整为自 2023年 1月 21日起 42个月;②已于 2023年 6月 30日向每个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以债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每个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为准)兑付不超过 1,000张(含 1,000张)债券的本息;③本期债券截至2023年 1月 21日的利息,发行人于 2023年 7月 21日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利息的50%,未免疑义,不包含在 2023年 6月 30日小额兑付时利随本清部分;本期债券截至 2023年 1月 21日剩余应付利息的 50%,不再单独支付,展期至本期债券兑付日调整期间的后 1.5年利随本清或增信资产处置回款日孰早之日;本期债券自 2023年 1月 21日(含)至 2024年 1月 21日(不含)产生的利息计入后续每张债券的单价,不单独派发利息;本期债券自 2024年 1月 21日(含)以后产生的利息不再单独支付,按分期兑付日(2025年 4月 21日、2025年 7月 21日、2025年 10月 21日、2026年 1月 21日、2026年 4月 21日、2026年 7月 21日)随每期本金兑付金额兑付时支付,利随本清。 8、兑付日:根据《关于召开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23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果的公告》,本期债券全部债券持有人的最终兑付日为 2026年 7月 21日(上述兑付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沪 0115破 90号《民事裁定书》,法院于 2024年 7月 1日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发行人所有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停止计息并于受理之日提前到期。 (三)H20红星3 1、发行人名称: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 3、债券简称:H20红星 3 4、债券代码:163509 5、发行金额:发行总额人民币 25亿元,本期债券余额为人民币 18.29亿元 6、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7.80% 7、还本付息方式:根据《关于召开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果的公告》,①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期限调整为自 2023年 5月 29日起 42个月;②已于 2023年 6月 30日向每个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以债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每个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为准)兑付不超过 1,000张(含 1,000张)债券的本息;③本期债券截至 2023年 5月 29日的利息,发行人分别于 2023年 11月 29日及 2024年 5月 29日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利息的 50%,未免疑义,不包含在 2023年 6月 30日小额兑付时利随本清部分;本期债券自 2023年 5月 29日(含)至2024年 5月 29日(不含)产生的利息计入后续每张债券的单价,不单独派发利息;本期债券自 2024年 5月 29日(含)以后产生的利息不再单独支付,按分期兑付日(2025年 8月 29日、2025年 11月 29日、2026年 2月 28日、2026年 5月 29日、2026年 8月 29日、2026年 11月 29日)随每期本金兑付金额兑付时支付,利随本清。 8、兑付日:根据《关于召开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果的公告》,本期债券全部债券持有人的最终兑付日为 2026年 11月 29日(上述兑付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沪 0115破 90号《民事裁定书》,法院于 2024年 7月 1日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发行人所有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停止计息并于受理之日提前到期。 (四)H20红星5 1、发行人名称: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年公司债券(第三期)(品种一) 3、债券简称:H20红星 5 4、债券代码:175459 5、发行金额:发行总额人民币 25亿元,本期债券余额为人民币 24.99亿元 6、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88% 7、还本付息方式:根据《关于召开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三期)(品种一)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果的公告》和《关于召开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年公司债券(第三期)(品种一)2023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果的公告》,①本期债券本金兑付期限调整为自 2023年 11月 26日起 30个月;②已于 2023年 6月 30日向每个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以债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每个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为准)兑付不超过 1,000张(含 1,000张)债券的本息;③本期债券截至 2022年 11月 26日利息于宽限期到期前(即 2023年 8月 26日)完成支付;④本期债券截至 2023年 11月 26日的应计未付利息计入后续每张债券的单价,不单独派发利息;本期债券自 2024年 11月 26日(含)以后产生的利息不再单独支付,按分期兑付日(2025年 2月 26日、2025年 5月 26日、2025年 8月 26日、2025年 11月 26日、2026年 2月 26日、2026年 5月 26日)随每期本金兑付金额兑付时支付,利随本清。 8、兑付日:根据《关于召开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年公司债券(第三期)(品种一)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果的公告》,本期债券全部债券持有人的最终兑付日为 2026年 5月 26日(上述兑付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沪 0115破 90号《民事裁定书》,法院于 2024年 7月 1日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发行人所有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停止计息并于受理之日提前到期。 (五)H20红星7 1、发行人名称: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年公司债券(第四期) 3、债券简称:H20红星 7 4、债券代码:175587 5、发行金额:发行总额人民币 5亿元,本期债券余额为人民币 4.997亿元 6、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7.00% 7、还本付息方式:根据《关于召开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四期)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果的公告》,①本期债券本金兑付期限调整为自 2023年 12月 23日起 42个月;②已于 2023年 6月30日向每个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以债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每个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为准)兑付不超过 1,000张(含 1,000张)债券的本息;③本期债券截至 2022年 12月 23日的利息于 2023年 3月 23日前支付;本期债券截至2023年 12月 23日的利息,发行人分别于 2024年 6月 23日及 2024年 12月 23日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利息的 50%,未免疑义,不包含在 2023年 6月 30日小额兑付时利随本清部分;本期债券自 2023年 12月 23日(含)至 2024年 12月 23日(不含)产生的利息计入后续每张债券的单价,不单独派发利息;本期债券自 2024年 12月 23日(含)以后产生的利息不再单独支付,按分期兑付日(2026年 3月 23日、2026年 6月 23日、2026年 9月 23日、2026年 12月 23日、2027年 3月 23日、2027年 6月 23日)随每期本金兑付金额兑付时支付,利随本清。 8、兑付日:根据《关于召开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年公司债券(第四期)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果的公告》,本期债券全部债券持有人的最终兑付日为 2027年 6月 23日(上述兑付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沪 0115破 90号《民事裁定书》,法院于 2024年 7月 1日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发行人所有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停止计息并于受理之日提前到期。 (六)H21红星1 1、发行人名称: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3、债券简称:H21红星 1 4、债券代码:175752 5、发行金额:发行总额人民币 30亿元,本期债券余额为人民币 29.993亿元 6、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7.00% 7、还本付息方式:根据《关于召开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果的公告》、《关于召开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果的公告》,①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期限调整为自 2023年 3月 10日起 42个月;②已于 2023年 6月 30日向每个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以债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每个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为准)兑付不超过 1,000张(含 1,000张)债券的本息;③本期债券截至2023年 3月 10日的利息,发行人于 2023年 9月 10日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利息的50%,未免疑义,不包含小额兑付时利随本清部分;本期债券截至 2023年 3月10日剩余应付利息的 50%,不再单独支付,展期至本期债券兑付日调整期间的后 1.5年利随本清或增信资产处置回款日孰早之日;本期债券自 2023年 3月 10日(含)至 2024年 3月 10日(不含)产生的利息计入后续每张债券的单价,不单独派发利息;本期债券自 2024年 3月 10日(含)以后产生的利息不再单独支付,按分期兑付日(2025年 6月 10日、2025年 9月 10日、2025年 12月 10日、2026年 3月 10日、2026年 6月 10日、2026年 9月 10日)随每期本金兑付金额兑付时支付,利随本清。 8、兑付日:根据《关于召开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果的公告》,本期债券全部债券持有人的最终兑付日为 2026年 9月 10日(上述兑付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沪 0115破 90号《民事裁定书》,法院于 2024年 7月 1日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发行人所有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停止计息并于受理之日提前到期。 第二章 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一、被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情况 发行人及其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孙晏卿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印发的《关于对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孙晏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296号),具体内容如下: 发行人未及时披露信用评级机构变更、总经理变更、监事变更以及重大损失的重大事项,不符合《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公告〔2020〕第 22号)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以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发行人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重大事项,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年修订)》(上证发〔2023〕77号)4.4.8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1〕26号)4.4.5条第(二)项和 4.4.6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 孙晏卿作为红星控股时任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号)第五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对红星控股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发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孙晏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发行人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机制,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第三章 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中山证券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年10月修订)》、相关债券的《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报告,提请投资人关注上述事项。中山证券将持续密切关注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认真履行受托管理义务。 (以下无正文) 11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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