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铂联科技(838192):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24 年 3 月 25 日,厦门市铂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铂联科技”)股东吴永进与青岛华资盛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盛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青岛盛通拟受让吴永进持有的铂联科技不超过4,930,565股股份。 本次转让协议涉及的股份转让事宜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交易,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信息将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规定进行披露。本次拟进行的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收购事项。 二、转受让双方的情况介绍 1、转让方:吴永进,住所: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墩坂村墩坂街 136号,持有公司 45,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2.1234%,现任厦门市铂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受让方:青岛华资盛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谭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U9PPT39。注册资本:300,000万元人民币,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15号青岛金融中心大厦 1208室。 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否
3、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价格为 6.08 元/股,乙方应根据每次大宗交易的股权数量向甲方支付对应股权转让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9,977,835.20元。 (三)股份转让价格及其支付 1、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每股人民币 6.08 元;转让价款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9,977,835.20元。 2、标的股份转让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 (四)其他协议事项 1、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若铂联科技在 2026年 6月 30日前未能收到其在公开发行市场(指北交所、上交所、深交所)公开发行股票的受理通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购乙方所持有的铂联科技全部或部分股份;但要求甲方回购的股份不得超过乙方受让的股份 4,930,565股及其因权益分派孳生的送、转股数量。 2、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如发生上述第 1款规定之情形的,甲方方应于收到乙方回购通知之日起 3个月内按下列较高者的价格回购乙方要求回购的股份: (1)甲方回购股份时,回购股份每股所对应的铂联科技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即铂联科技净资产除以铂联科技股份数量。 (2)乙方本次认购价格(6.08 元/股)+按照 6%单利的年化收益率计算的价格。 具体计算方式为;P=M÷(1+n)×(1+6%×T)-甲方自铂联科技已获得的每股股息红利收入。其中,P为回购价格,M为本次受让价格,n为甲方持股期间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T 为本次认购日至转售执行日的天数(甲方本次认购股票到达甲方认购账户当日至乙方回购甲方所持有的可转售数量的认购股份当日)除以 360 天。如甲方持股期间因权益分派产生股份价格变动的,P 应按照股转系统公布的或者经股转系统同意挂牌公司公布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进行相应调整。 3、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若铂联科技在 2027年 12月 31日前未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其在公开发行市场(指北交所、上交所、深交所)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注册、核准函等),并未能实现公开发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执行上述条款。 4、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如铂联科技于 2027年 12月 31日前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其在发行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注册、核准函等)的,并实现公开发行,上述第 1 条约定将不可恢复地终止,并将被视为自始无效。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股份转让方式为大宗交易,不触及要约收购; (二)本次股份转让是股东自主自愿转让。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股权转让协议》 厦门市铂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月 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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