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23招资Y1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股权质押之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时间:2024年03月13日 00:03:40 中财网
原标题:23招资Y1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股权质押之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子公司股权质押之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23招资 Y1”)之受托管理人,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与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就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股权质押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股权质押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决议情况
本次子公司股权质押事项已经取得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决议通过,上述决议符合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相关制度的规定。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性质为中央国有企业,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深南大道 10128号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西座二楼 214室,法定代表人为徐鑫,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在不良资产业务项下,追偿本外币债务,对收购本外币不良资产所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置换、转让与销售;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以及相关的实业投资;资产管理;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金融信息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破产管理;接受其他金融机构、企业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三)被担保债务的基本情况
表 被担保债务情况
单位:亿元

债务人名称债权人名称授信额度质押期限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30双方签订的《最高额质押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双方签订的《授信 协议》项下授信债权诉讼时效届 满的期间。
(四)抵(质)押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授信协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同意在《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内,向发行人提供人民币 30亿元整的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授信申请人可在授信额度内申请其他币种的具体业务)。

为担保发行人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所有债务能得到及时足额偿还,发行人愿意以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质物。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经审查,同意接受发行人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质物。

发行人用于质押的质物为发行人持有深圳市招商平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100%股权。

(五)相关法律手续的办理情况
截至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质押合同已生效,合同项下的股权质押登记已完成。

二、发行人子公司股权质押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
发行人目前经营正常,此次子公司股权质押事项对公司治理、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无不利影响。

中信证券作为 23招资 Y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中信证券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和《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和约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临时公告。

中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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