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英维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7年3月)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7年3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投资者 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深圳市 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其他适当的方式 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及股 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 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 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遵循公平原则面向 公司的所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 他相关信息;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产业发展方向、竞争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包括: 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 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 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 (1)定期报告; (2)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1)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2)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上为中小股东参会创造条件。 (三)公司网站: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活动。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 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四)分析师会议、说明会和路演: (1)公司认为必要时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 (2)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以公开的方式 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3)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事先需以 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五)一对一沟通: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 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 关建议。 (六)电话咨询; (1)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 (2)公司设置专人负责接听咨询电话,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3)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需以临时报告的 形式及时进行披露。 (七)现场参观: (1)如投资者提出到公司或公司项目所在地进行参观,公司将在条件许可 的条件下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 (2)公司需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 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八)其他方式: 公司还可通过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媒体采访和报道等方式披露相 关信息,保持与投资者的联系与沟通。 第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 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一),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 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 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 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 员不得通过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等非正式渠道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信息披露: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 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 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 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会议筹备: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信息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 咨询;不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 息,方便投资者查寻和咨询; (五) 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 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 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 好的沟通关系; (八)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 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九)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 准实施; (十) 分析研究: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 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 决策层参考;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 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 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 员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 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 件。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实施 第一节 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交流和沟通,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 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 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 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系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公司应当 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 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 (http://irm.cninfo.com.cn)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 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网站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网站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网站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 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 并在互动易网站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易网站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网站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节 特定对象接待来访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 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 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一条 本章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 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 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 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二)。但公司 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 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 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 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 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 (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 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 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 件进行核查。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 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要求其在公司正 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如果出 现未公开重大信息外泄(如出现媒体报道、研究报告、市场传言等),公司知悉 后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 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 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节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问题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七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 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漏或 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并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的,采取网上直 播的方式,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 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 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 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 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 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 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 附件一: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 间 地 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附件二: 承 诺 书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 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 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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