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2宝泰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证券代码:601011 证券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7-019号 债券代码:122135 债券简称:12宝泰隆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 名称:2012年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公司名 称于2016年6月17日由“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变更 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17年4月11日开始支付 2016年4月11日至2017年4月10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 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 下: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年4月6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4月7日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年4月11日 . 摘牌日:2017年4月11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2年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 2、债券简称及债券代码:12宝泰隆、122135 3、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当前余额279,287,000元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权与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3%,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 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债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公司行使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 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 不变;若公司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 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 于核准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307号)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起息日:2012年4月11日 9、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4月1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 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 日)。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2013 年至2015 年每年的4 月11 日为 回售部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兑付日: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2017年4月11日 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 券的本金在2015年4月11日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至2017 年4月11日兑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交易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2、负责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 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及《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的规定,本期债 券的票面利率为7.3%,每手“12宝泰隆”(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 发利息为人民币73.00元(含税),派发本金人民币1,000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年4月6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4月7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年4月11日 (四)摘牌日:2017年4月11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7年4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宝泰隆”持有 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公司已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 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则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 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本息发放日前两个交易日将债 券本息足额划付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 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 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公司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宝泰隆”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 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 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 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 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 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公司,然后由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2 宝泰隆”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 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需加盖公章)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 式送达至本公司。 邮寄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宝泰隆路16号证券部 传真号码:0464-2915999、2919908 邮政编码:154603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所得税。如 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 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1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焦云 联系人:王维舟 联系电话:0464-2915999 传真:0464-2915999 邮编:154600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23层 金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雷亚中 联系电话:0755-83025500 传真:0755-83025657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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