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06鲁高速:2006年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时间:2017年03月29日 12:33:29 中财网












2006年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7年付息公告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的
2006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
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
7

4

7
日支付年度利
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
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2006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
债券
2、 债券简称:
06
鲁高速
,代码
120608
3、 发行人: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人民币
1
0
亿元
5、 债券期
限:
2
0

6、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06]565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




8、 债券利率:固定利率
,票面利率
4.10
%
,按年付息
9、 计息期间

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6

4

7
日至
2017

4

6

10、 付息日:
2007
年至
2026

每年的
4

7
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1、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
07

1

8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于
20
06

4

20
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二、 债券登记日


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债券登记日为
201
7

4

6



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
的债
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 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未上市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由一级托管客户持有的本期债券利息款,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划付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

户;


(二)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
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

户中,再由该营业部向
该投资者付息;


(三)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理人
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
2、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原托管凭
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
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



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以及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具体规
定办理挂失手续,并于集中付息结
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办
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4、 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仍到原认购网点领取
利息;
5、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

合并
或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 关于
本期债券
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
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本期债券发行公告、发行章程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
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
3
]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
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
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
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
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
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
号)、《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
QFII
”)取得的本期
债券利息应缴纳
10%
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
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
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
部门缴纳。








有关当事人



1
、发行人: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
8



法定代表人:
孙亮


联系人:
赵明学



联系电话:0531
-
89250111


邮编编码:250098


2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联系人:
姜琪、
赵宇驰


联系电话:
010

6083
7690


邮政编码:
100
026


3
、托管人:



1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10

88170742



邮政编码:
100
033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
徐瑛



联系电话:
021

68870
11
4



邮政编码:
200120






附件:






06
鲁高速


债券
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项目

中文

英文

居民国(地区)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在其居民国(地区)纳税识别号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中国境内办公地址(若有)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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