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06鲁高速:2006年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2006年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7年付息公告 由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的 2006 年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 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 7 年 4 月 7 日支付年度利 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 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2006 年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 债券 2、 债券简称: 06 鲁高速 ,代码 120608 3、 发行人: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人民币 1 0 亿元 5、 债券期 限: 2 0 年 6、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06]565 号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 账 式 。 8、 债券利率:固定利率 ,票面利率 4.10 % ,按年付息 9、 计息期间 : 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4 月 7 日至 2017 年 4 月 6 日 10、 付息日: 2007 年至 2026 年 每年的 4 月 7 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1、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 07 年 1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于 20 06 年 4 月 20 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二、 债券登记日 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债券登记日为 201 7 年 4 月 6 日 。 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 的债 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 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未上市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由一级托管客户持有的本期债券利息款,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划付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 账 户; (二)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 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 账 户中,再由该营业部向 该投资者付息; (三)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理人 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 2、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原托管凭 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 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 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以及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具体规 定办理挂失手续,并于集中付息结 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办 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4、 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仍到原认购网点领取 利息; 5、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 、 合并 或其他变更情况 ,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 关于 本期债券 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 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本期债券发行公告、发行章程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 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 3 ]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 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 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 1 )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 )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 )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 征收 ( 4 )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 点一次性扣除 ( 5 )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 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 号)、《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 QFII ”)取得的本期 债券利息应缴纳 10% 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 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 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 部门缴纳。 五 、 有关当事人 1 、发行人: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孙亮 联系人: 赵明学 联系电话:0531 - 89250111 邮编编码:250098 2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联系人: 姜琪、 赵宇驰 联系电话: 010 - 6083 7690 邮政编码: 100 026 3 、托管人: ( 1 )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 骆 晶 联系电话: 010 - 88170742 邮政编码: 100 033 ( 2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 徐瑛 联系电话: 021 - 68870 11 4 邮政编码: 200120 附件: “ 06 鲁高速 ” 债券 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项目 中文 英文 居民国(地区)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在其居民国(地区)纳税识别号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中国境内办公地址(若有)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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