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亨得利: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 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 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HENGDELI HOLDINGS LIMITED 亨得利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3389)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茲通告亨得利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星 期二)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環康樂廣場 1號怡和大廈5樓會議室舉行股東特別 大會(「大會」),以考慮並酌情通過(不論有否修訂)以下決議案為本公司之普通決議 案: 普通決議案 1. 「動議 (a) 謹此批准、確認及認可新宇亨得利中國有限公司、亨得利巨龍有限公 司(「賣方」)及張瑜平先生(「買方」)訂立的日期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三十日的有條件買賣協議(「協議」)(其注有「 A」字樣的副本已提呈 大會,並由大會主席簡簽以資識別)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據此,賣 方已有條件同意出售且買方已有條件同意購買銷售股份(定義見本公 司日期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的通函),總代價為人民幣35億元 (可作出協議要求的調整);及 (b) 謹此授權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作出一切相關的進一步行動及事宜並親 筆簽署或加蓋本公司印鑑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作為契約)簽署及簽立 所有相關文件(倘適用),並按其認為可能必要、適宜、合宜或權宜 之情況下,採取一切相關行動,落實及 ╱或使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 或其附帶之交易生效。」 2. 「動議 在遵守開曼群島公司法及完成協議的規限下向於本公司董事會就釐定特別 股息權利將予確定之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本公司股東宣派及派 付本公司股本中每股人民幣0.25元的特別股息(「特別股息」),授權本公司 – 1 – 任何董事按其全權酌情認為就落實特別股息之派付或與之相關事宜而言屬 必要或合宜的方式,採取有關行動、進行有關事情及簽立有關其他文件。 承董事會命 亨得利控股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李樹忠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註: 1. 本公司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星期三)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星期二)止期間(包括首尾 兩日)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該期間不辦理股份過戶手續。為使股東合資格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 於會上投票,所有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必須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二)下午四時正或之 前,交回本公司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183號合 和中心17樓1712-1716號舖)以作登記。 2. 凡有權出席大會及於會上投票之任何本公司股東,均有權委任其他人士作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 大會及投票。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之股東可委任多於一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會及於會上投票。受 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此外,代表屬個人之股東或身為公司之股東之受委代表,有權代表股東 行使彼或彼等所代表之股東可行使之相同權力。 3. 代表委任文件必須由委任人或其正式書面授權之受權人親筆簽署。如委任人為一間公司,則代表委 任文件必須蓋上公司印鑑或由公司負責人或獲正式授權之受權人親筆簽署。代表委任文件及經簽署 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由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最遲須於該 文件所列人士擬投票之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情況而定)舉行時間四十八 (48)小時前送達本公司之 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183號合和中心17 樓1712-1716號舖,否則代表委任文件將被視為無效。 4. 交回代表委任文件後,本公司股東仍可親身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在此情況下,代表委任文件將 被視為已經撤回。 5. 倘屬本公司股份之聯名持有人,其中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有權於會上親身或委派代表就有關股份 投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超過一位聯名持有人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會,則只有在本 公司股東名冊中就有關股份排名首位之持有人,方有權就有關股份投票。倘身故股東名下仍持有任 何股份,則其多位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應就此被視為該等股份之聯名持有人。 6. 隨函附奉大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7. 若大會當天下午十二時三十分後之任何時間八號或以上之颱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 大會將會延期舉行。本公司將於本公司網站及聯交所網站發出公佈,通知本公司股東重新安排的大 會之舉行日期、時間及地點。 8. 於本通告日期,執行董事為張瑜平先生(主席)、黃永華先生及李樹忠先生;非執行董事為史仲陽 先生及陳軍女士;獨立非執行董事為蔡建民先生、黃錦輝先生及劉學靈先生。 – 2 –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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